【本書特色】
\刷題必備 練吧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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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前練題模擬考 日積月累忘不了
熟能生巧難不倒 考試下筆沒煩惱
千錘百鍊能成鋼,練練不忘必上榜──現在開始,練吧!
▶依照考選部命題大綱「主題式」分類
▶每個單元均附「重點整理」
▶1題考題、1題解析「接續」排版
▶提供「近3年」命題分析
▶收錄「106至114年」司特、身特,「共43題」申論試題
▷114年度:
司特(書記官、執達員);
司特(執行員)。
▷ 110至113年度:
司特(書記官、執達員);
司特(執行員)。
▷109年度:
身特(執達員);
司特(書記官、執達員);
司特(執行員)。
▷107至108年度:
身特(書記官);
司特(書記官、執達員);
司特(執行員)。
▷ 106年度:
身特(執達員);
司特(書記官、執達員);
司特(執行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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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李甦
輔大法研所民商法組
執業律師
【序】
二版序
本次改版主要增加民國(下同)112年至114年司法特考四等民事訴訟法概要的解析,並將本書內容做若干修訂與調整。
也因為全面性地解析晚近三個年度的考題,其實明顯可見司法特考四等民事訴訟法概要的出題趨勢有別於傳統「申論題」這類的背多分考題,接連測驗了「共同訴訟關係於共同訴訟人間是否有合一確定必要,並且據以推論當事人間訴訟行為效力為獨立生效或應否效力及於全體」、「訴之變更追加合法性之檢討」、「預備合併之上訴與第二審裁判」、「代位訴訟是否構成訴訟擔當(含原告聲明如何撰寫)」、「舉證責任分配」等「民事訴訟法學傳統上的重大爭議之點」,實際上已經跟律師、司法官考試民事訴訟法的爭點相去無幾,只是在題旨案例事實設計的複雜程度以及一大題中爭點數量的安排上較為收斂、相對單純一些而已。
從而,自閱卷老師的觀點來說,考生間的鑑別度會更加顯而易見,以如此明確基於爭點設計的實例題型,考生可以簡單的分成四種,即:一、瞎扯。二、寫到爭點及所涉法條,但也僅此。三、除寫到爭點及所涉法條外,也臚列不同意見並撰寫小結,但在推論及解題層面並不完整。四、除前述外,更能基於小結所採之法律意見,符合論理地順暢推論,解答題旨所詢之問題。倘若考生能在兩個題目中,均達成「三」的程度,那民事訴訟法概要所占的五十分,筆者認為應能獲取三十分左右的分數;如果均能達到「四」的程度,分數則有望超過四十分。基此,一個考生拿了三十分以上,一個考生僅有五到十分的筆墨分,光訴訟法概要中的「民事訴訟法概要」就拉開了總分二十五分的距離,實不可謂為不大!因此,最基本的目標明確,請設定在「三」以上的水準!
GO GO GO GO GO GO GO GO GO GO GO GO GO GO GO GO GO GO GO GO GO GO GO。
李甦
2026 / 04
【目錄】
本書收錄範圍 1
近3年命題分析 3
Topic 1法院
一 法官迴避 1-1
二 管轄權 1-3
【110司特—執行員(四等)】 1-8
【109司特—執行員(四等)】 1-9
【114司特—執行員(四等)】 1-11
【114司特—書記官(四等)】 1-12
Topic 2當事人
一 當事人能力 2-1
【101司特—書記官(四等)】 2-2
二 當事人適格 2-4
【107司特—執行員(四等)】 2-5
【111司特—執行員(四等)】 2-6
【113司特—書記官(四等)】 2-8
【113司特—執行員(四等)】 2-10
Topic 3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及訴訟費用
【107身特—書記官(四等)】 3-1
【106司特—書記官(四等)】 3-3
Topic 4通常訴訟程序
一 訴訟繫屬登記 4-1
【106司特—書記官(四等)】 4-1
二 形式形成訴訟 4-3
【110司特—書記官(四等)】 4-3
三 訴之客觀合併 4-5
【110司特—書記官(四等)】 4-7
【112司特—書記官(四等)】 4-10
四 訴之變更追加 4-12
【113司特—書記官(四等)】 4-16
五 重複起訴禁止原則與確認利益 4-18
【109司特—書記官(四等)】 4-20
【109身特—執達員(四等)】 4-22
【108司特—書記官(四等)】 4-23
六 送達 4-25
【109司特—執行員(四等)】 4-30
【106身特—執達員(四等)】 4-31
七 期日、期間及代理人 4-33
【109身特—執達員(四等)】 4-33
【111司特—書記官(四等)】 4-34
【111司特—執行員(四等)】 4-36
八 訴訟之停止 4-38
【107司特—書記官(四等)】 4-38
Topic 5證據
◎ 舉證責任之分配法則 5-1
【109司特—書記官(四等)】 5-6
【112司特—書記官(四等)】 5-9
【112司特—執行員(四等)】 5-10
【114司特—執行員(四等)】 5-12
Topic 6訴訟上和解
一 意義 6-1
二 性質 6-1
三 要件 6-2
【108身特—書記官(四等)】 6-4
Topic 7既判力
【111司特—書記官(四等)】 7-1
【108司特—執行員(四等)】 7-3
【108身特—書記官(四等)】 7-4
【108司特—書記官(四等)】 7-5
【107身特—書記官(四等)】 7-7
【106司特—執行員(四等)】 7-8
【106司特—執行員(四等)】 7-10
【106身特—執達員(四等)】 7-13
【112司特—執行員(四等)】 7-15
Topic 8調解程序、簡易訴訟程序及小額訴訟程序
一 調解程序 8-1
二 簡易訴訟程序 8-3
三 小額訴訟程序 8-4
【100司特—書記官(四等)】 8-6
Topic 9通常救濟程序
◎ 上訴審概論 9-1
【110司特—執行員(四等)】 9-5
【107司特—執行員(四等)】 9-6
【107司特—書記官(四等)】 9-8
【114司特—書記官(四等)】 9-10
Topic 10督促程序
一 意義 10-1
二 性質 10-1
三 要件 10-1
四 督促程序之審理 10-2
五 督促程序之裁判 10-2
【108司特—執行員(四等)】 10-4
Topic 11保全程序
◎ 假扣押 11-1
【103司特—書記官(四等)】 11-5
李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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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商品屬於行政院公告之「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第2條,為可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七日解除權之合理例外情事。若欲終止本項商品服務者,得依以下規定辦理退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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