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財產法爭點地圖
    編號 | TGC03
    講師 | 賴川
    出版社 | 讀享
    77折售價 NT$608790

    關於課程

    About the course
    【本書特色】
    ●好想告訴你──本書特色!
     
    •爭點地圖系列,原則上著重於爭議問題之討論,分析實務、學說上之不同見解,提供豐富的作答素材。
    •本書特殊之處在於,除了提供與爭點相關之考題外,更附上詳盡的擬答,只為了助考生通向上榜之路。
     
    ●偷偷告訴你──改版重點!
     
    •非法人團體之信徒大會出席人數未達信徒人數過半數出席,其作成之普通決議 
     效力為何?
     ▶ 實務見解  |最高法院103年度上字第491號判決
     ▶ 實務見解  |最高法院50年度台上字第1031號判決
     ▶ 鄭冠宇教授|民法總則
     ▶ 邱聰智教授|民法總則(上)
     
    •雙方動機錯誤,應如何處理?
     ▶ 實務見解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759號判決
     ▶ 陳聰富教授|民法總則
     ▶ 陳聰富教授|意思表示單方錯誤與雙方錯誤—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371
        號民事判決評釋
     
    •繼承回復請求權與民法物上請求權之競合與時效為何?
     ▶ 顏佑紘教授|民事法裁判精選
     
    •日治時期的私有土地被登記為國有啦QAQ
     ▶ 實務見解  |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20號判決
     ▶ 實務見解  |憲法法庭112年憲裁字第6號裁定不同意見書
     ▶ 實務見解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大字第1153號裁定
     ▶ 實務見解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009號判決
     ▶ 實務見解  |最高法院103年度第9次民事庭會議決議
     
    •義務人不履行附隨義務時,權利人得否主張契約解除權?
     ▶ 實務見解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370號判決
     
    •「管理事務之承擔」與「管理事務之實施」的區別為何?
     ▶ 實務見解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671號判決
     
    •物先經他人繼承登記,後遭無權處分,所生不當得利時效如何起算?
     ▶ 實務見解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6號判決
     ▶ 實務見解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162號判決
     ▶ 王怡蘋教授|繼承人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及其消滅時效--最高法院108台上字第26號民事判決
     ▶ 詹森林教授|物先經他人繼承登記,後遭其無權處份,所生不當得利返還請 
        求權之消滅時效起算日--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162號及108年度台上
        字第26號民事判決評析
     ▶ 陳忠五教授|民事類實務導讀
     
    •僱人連帶債務之內部應分擔比例應如何計算?
     ▶ 實務見解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989號判決
     ▶ 實務見解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835號判決
     ▶ 陳聰富教授|侵權行為法原理
     
    •民法第191條與第189條,應如何競合?
     ▶ 實務見解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438號判決
     ▶ 實務見解 |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2585號判決
     
    •民法第789條是否僅適用於直接發生讓與或分割之行為人間?
     ▶ 陳洸岳教授|無償通行權之特定繼受
     
    •公同共有債權應如何行使?
     ▶ 實務見解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957號判決
     ▶ 實務見解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605號判決
     ▶ 實務見解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346號判決
     ▶ 實務見解 |最高法院104年度第3次民事庭會議決議㈠
     ▶ 實務見解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39號判決
     ▶ 實務見解 |最高法院74年台上字第748號判例
     ▶ 王澤鑑教授|民法物權
     ▶ 謝在全教授|民法物權論(上)
     ▶ 王千維教授|公同共有債權之行使
     ▶ 林誠二教授|準公同共有債權之請求
     ▶ 陳瑋佑教授|論繼承債權之訴訟上請求
     ▶ 游進發教授|再論準公同共有債權之行使
     ▶ 劉宗榮教授|論繼承取得公同共有債權的請求
     ▶ 陳棋炎教授、黃宗樂教授、郭振恭教授|民法繼承新論
     
    讀者在本書留下的筆跡,就是考生上榜路途中的足跡,終將抵達終點──上榜!
     
    ●只想告訴你──更多好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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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身分法(親屬、繼承)爭點地圖
     
     
    【作者簡介】
    賴川
     
     執業律師,是法律人也是經濟學徒。
     喜好觀察民事法學說及實務見解,希望能從風險分配與利益衡量角度,
     與讀者一同思考民法問題。
     
     國立台灣大學法學碩士(民事法組)
     國立政治大學法學學士(財經法組)
     全國律師聯合會商事法委員會 委員
     世新大學 兼任講師
     
     
    【序】
    七版序
     
      本次改版增加近年實務及學說重要見解,並酌為修正本書部分文字。感謝過去曾與我討論本書內容的讀者及學生,你們的建議都使本書更為完善。
      去年在寫改版序的時候,由於那一年花費許多時間在協助台灣半導體客戶與日本半導體廠商於日本簽訂合資及建廠協議,而體會到律師業務與台灣經濟發展的羈絆。這一年來因為參與提出智慧財產領域法令修訂建議及研討會論文投稿,也使我感受到律師這份工作有屬於它的獨特風景,可以讓我們在案件處理過程中發現當下制度運作的實際面貌,並了解理論與實務的微妙差異,甚至有機會透過研究提出可能的修正建議,這樣的過程讓人覺得相當有價值。最近筆者也因為一些機緣有時間回顧所承辦的案件或參與的交易,從中看到自己這幾年執業的成長軌跡,更加體會到每一次的實務經驗都是重要的累積。
      不久前筆者參加民法制定百年的研討會時,我的左右兩側剛好分別坐著三位已成為律師的我以前的學生。近期也遇到不少通過律師、司法官考試的學生告訴我,我在課堂上所分享的經濟分析思考方式,讓他們發掘不同思考財產法的角度,甚至因此進一步去閱讀經濟分析的教科書及文獻。這樣的回饋,讓我覺得這幾年的教學及寫作雖然花費許多時間、心力,但似乎真的有那麼一點意義。
      最近三、四年筆者都透過本書改版之際,在序言提醒自己取捨的重要,但事實上前幾年我都覺得沒有做得很好,不過去年應該算是有開始認真拒絕或與那些會造成自己身心許多消耗的事物保持距離,雖然或許還不夠,但希望今年的我可以做得更好。在寫下這段文字的同時,也想與正在閱讀的讀者分享,在追求專業成長時,每個人都會遇到不同的挑戰與限制,雖然需要時間,但希望我們都能在這過程,逐漸找到適合自己且能持續堅持的平衡。
     
    賴川
    2025/1/13
     
     
    【目錄】
    Chapter 1民法總則
     
    一、權利主體 1-2
      ㈠自然人 1-2
    NEW㈡法人 1-17
     
    二、權利客體 1-32
      ㈠意義 1-32
      ㈡不動產與動產 1-33
      ㈢主物與從物 1-35
      ㈣原物與孳息 1-35
     
    三、法律行為 1-37
      ㈠法律行為之成立與生效 1-37
      ㈡法律行為內容之控制 1-38
      ㈢負擔行為與處分行為 1-42
      ㈣無權處分與善意取得 1-47
      ㈤借名登記 1-49
     
    四、意思表示 1-64
      ㈠意思表示之意義與要件 1-64
      ㈡意思表示之成立 1-68
      ㈢意思表示之生效 1-70
      ㈣意思表示之撤回 1-76
    NEW㈤意思表示不一致 1-78
      ㈥意思表示不自由 1-97
     
    五、行為能力 1-102
      ㈠完全行為能力 1-102
      ㈡無行為能力 1-102
      ㈢限制行為能力 1-102
     
    六、代理 1-110
      ㈠代理之構成要件 1-110
      ㈡自己代理與雙方代理 1-115
      ㈢無權代理 1-116
     
    七、消滅時效 1-133
      ㈠消滅時效意義 1-133
      ㈡消滅時效體系 1-134
      ㈢消滅時效期間 1-135
    NEW㈣繼承回復請求權與時效:釋字第771號解釋 1-145
    NEW㈤消滅時效客體之例外 1-150
      ㈥違約金與消滅時效:最高法院107年度第3次民事庭會議決議 1-159
      ㈦消滅時效:民法第197條之時效起算 1-162
     
     
    Chapter 2債法總論
     
    一、緒論 2-2
      ㈠債權相對性原則 2-2
    NEW㈡債之關係義務群 2-7
     
    二、契約 2-24
      ㈠要約及承諾 2-24
      ㈡懸賞廣告 2-36
      ㈢締約上過失 2-38
      ㈣預約 2-39
      ㈤定型化契約 2-45
     
    三、無因管理 2-50
      ㈠緒論 2-50
    NEW㈡真正無因管理 2-51
      ㈢不真正無因管理 2-57
     
    四、不當得利 2-65
      ㈠給付型之不當得利 2-65
    NEW㈡非給付型之不當得利 2-75
      ㈢返還客體 2-86
      ㈣返還範圍 2-87
     
    五、侵權責任 2-93
      ㈠一般侵權責任 2-83
    NEW㈡特殊侵權責任 2-150
      ㈢消費者保護法之商品侵權責任 2-177
      ㈣侵權責任之法律效果:損害賠償 2-185
     
    六、債務不履行 2-211
      ㈠債務人為履行輔助人行為負責(民§224) 2-211
      ㈡給付不能 2-213
      ㈢給付遲延 2-223
      ㈣受領遲延 2-225
      ㈤不完全給付 2-233
     
    七、債之保全 2-236
      ㈠緒論 2-236
      ㈡代位權 2-236
      ㈢撤銷權 2-238
      
    八、契約之效力 2-249
      ㈠違約金之約定 2-249
      ㈡契約之解除 2-254
      ㈢雙務契約之效力 2-266
      ㈣涉他契約之效力 2-281
     
    九、多數債權人與債務人 2-283
      ㈠概論 2-283
      ㈡連帶債務 2-283
     
    十、債之移轉與消滅 2-291
      ㈠債之移轉 2-291
      ㈡債之消滅 2-303
     
     
    Chapter 3債法各論
     
    一、買賣契約 3-2
      ㈠權利瑕疵擔保責任 3-2
      ㈡物之瑕疵擔保責任 3-4
      ㈢買賣契約:危險負擔移轉 3-14
     
    二、租賃契約 3-22
      ㈠權利義務法律關係 3-22
      ㈡租賃契約:租賃權之強化 3-41
     
    三、承攬契約 3-51
      ㈠對承攬人之效力 3-51
      ㈡對定作人之效力 3-79
     
     
    Chapter 4物權
     
    一、物權通則 4-2
      ㈠物權法定原則 4-2
      ㈡物權之變動與善意取得 4-3
     
    二、所有權 4-13
      ㈠物上請求權 4-13
      ㈡違章建築與事實上處分權 4-26
      ㈢時效取得 4-57
    NEW㈣相鄰關係 4-59
      ㈤區分所有建物 4-68
     
    三、共有 4-75
      ㈠共有之內部關係:應有部分 4-75
      ㈡共有之內部關係:共有物 4-90
      ㈢共有之外部關係 4-103
      ㈣共有物分割 4-104
    NEW㈤公同共有 4-114
     
    四、抵押權 4-129
      ㈠抵押權之性質 4-129
      ㈡擔保債權及抵押物之範圍 4-134
      ㈢流抵契約 4-150
      ㈣併付拍賣制度 4-153
      ㈤推定租賃與法定地上權之發生 4-160
      ㈥次序調整權 4-165
      ㈦物上保證人與保證人關係 4-168
      ㈧共同抵押 4-174
      ㈨最高限額抵押權 4-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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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賴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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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部分課程提供紙本教材,教材會於付款完成後7-10個工作天內寄出。

    ★函授、雲端課程退費說明
    本商品屬於行政院公告之「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第2條,為可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七日解除權之合理例外情事。若欲終止本項商品服務者,得依以下規定辦理退費:
    一、收到函授教材或雲端帳號開通後七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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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⑵部分書籍、講義等輔助教材已使用畫記或有汙損,或部分課程已觀看者,得申請其餘未使用商品部分之退費(使用之部分課程費用以單科售價計算)。

    二、收到函授教材或雲端帳號開通後逾七日:
    ⑴書籍、講義為未使用狀態,且課程未觀看者(光碟未登入帳密,雲端未有觀看紀錄),申請退費時,將扣除行政處理費,以商品售價8%計之;惟若所收取之8%部分,其金額未足新臺幣(下同)一千元者,以一千元為計。
    ⑵部分書籍、講義等輔助教材已使用畫記或有汙損,或部分課程已觀看者,得申請其餘未使用商品部分之退費(使用之部分課程費用以單科售價計算),惟另須扣除行政處理費,其計算方式同前項約定。

    三、收到函授教材或雲端帳號開通逾十五日,始終止本項商品服務者,全額不予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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