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財產法爭點地圖
    編號 | TGC03
    講師 | 賴川
    出版社 | 讀享
    77折售價 NT$608790

    關於課程

    About the course
     
     
    本書特色
    ●好想告訴你──本書特色!
     
    .爭點地圖系列,原則上著重於爭議問題之討論,分析實務、學說上之不同見解,提供豐富的作答素材。
    .本書特殊之處在於,除了提供與爭點相關之考題外,更附上詳盡的擬答,只為了助考生通向上榜之路。
     
    ●偷偷告訴你──改版重點!
     
    .日治時期的私有土地被登記為國有啦QAQ
     ▶ 實務見解|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20號判決
     ▶ 實務見解|憲法法庭112年憲裁字第6號裁定不同意見書
     ▶ 實務見解|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大字第1153號裁定
     ▶ 實務見解|最高法院103年度第9次民事庭會議決議
     
    .將招領通知單置於信箱,是否可認意思表示已達到?
     ▶ 實務見解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大字第908號裁定
     ▶ 陳重瑜法官|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大字第908號裁定不同意見書
     ▶ 陳聰富教授|民法總則
     ▶ 王澤鑑教授|民法總則
     ▶ 張韻琪教授|非對話意思表示達到之臺日比較:以「招領通知」作為達到為核心
     ▶ 吳從周教授|民事大法庭裁定選評之二:「掛號郵件製作招領通知單置於信箱」案
     
    .民法第92條第2項反面解釋vs.民法物權編之善意取得
     ▶ 陳聰富教授|民法總則
     ▶ 王澤鑑教授|民法總則
     ▶ 吳博文教授|意思不自由之法律關係
     
    .民法第92條撤銷意思表示vs.民法第83條限制行為能力人施用詐術
     ▶ 施啟揚教授|民法總則
     ▶ 陳聰富教授|民法總則
     
    .要約效力之限制
     ▶ 要約經拒絕
     ▶ 要約逾越承諾期限
     ▶ 要約人死亡或喪失行為能力
     
    .要約與承諾之一般遲到與特殊遲到
     ▶  承諾 +一般遲到=民法第160條第1項
     ▶ 撤回要約+一般遲到=民法第95條第1項但書
     ▶ 撤回承諾+一般遲到=民法第95條第1項但書
     ▶  承諾 +特殊遲到=民法第159條
     ▶ 撤回要約+特殊遲到=民法第162條
     ▶ 撤回承諾+特殊遲到=民法第163條
     
    .要約人發出承諾遲到之通知後,得否再依民法第160條第1項,將遲到之承諾視為新要約而為承諾?
     ▶ 王澤鑑教授    |債法原理
     ▶ 民法第160條第1項|修正理由
     
    .締約上過失責任,是否以契約嗣後未成立為前提?
     ▶ 王澤鑑教授|債法原理
     ▶ 陳聰富教授|締約上過失責任
     ▶ 楊芳賢教授|民法債編總論(上)
     ▶ 孫森焱教授|民法債編總論(下)
     
    .自殺使房屋成為凶宅,是否構成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或後段?
     ▶ 實務見解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09號判決
     ▶ 實務見解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419號判決
     ▶ 實務見解 |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789號判決
     ▶ 實務見解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583號判決
     ▶ 實務見解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584號判決
     ▶ 楊芳賢教授|民法債編總論(上)
     ▶ 邱琦教授 |凶宅與純粹經濟上損失
     ▶ 陳忠五教授|承租人自殺致房屋成為凶宅之損害賠償責任
     ▶ 吳從周教授|凶宅、物之瑕疵與侵權行為:以兩種法院判決案型之探討為中心
     ▶ 陳忠五教授|承租人允許使用房屋之第三人自殺致房屋成為凶宅之損害賠償責任
     ▶ 陳聰富教授|論過失侵害利益之侵權責任:區別權利侵害與利益侵害的困境與突破
     ▶ 葉啟洲教授|純粹經濟上損失在台灣侵權行為法上的保護:以最高法院相關裁判為中心
     
    .買賣之房屋為凶宅,是否構成買賣契約物之瑕疵擔保責任?
     ▶ 實務見解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960號判決
     ▶ 實務見解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易字第229號判決
     ▶ 實務見解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抗字第834號裁定
     ▶ 邱琦教授 |凶宅與純粹經濟上損失
     ▶ 吳從周教授|凶宅、物之瑕疵與侵權行為
     ▶ 向明恩教授|物之瑕疵擔保責任之再探:以凶宅為例
     
    .交易所得之利益,是否為民法第225條第2項之代償利益?
     ▶ 實務見解 |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2111號判決
     ▶ 陳聰富教授|代償請求權
     ▶ 向明恩教授|論代償請求權
     ▶ 林誠二教授|交易所得對價與代償請求權
     ▶ 陳自強教授|契約違反與履行請求:契約法講義Ⅲ
     ▶ 王澤鑑教授|土地徵收補償費交付請求權與民法第225條之適用與類推適用
     
    .民法第495條第1項之損害賠償範圍為何?是否包含固有利益?
     ▶ 實務見解 |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1404號判決
     ▶ 實務見解 |最高法院96年度第8次民事庭會議決議
     ▶ 陳自強教授|契約違反與履行請求:契約法講義Ⅲ
     ▶ 詹森林教授|不完全給付與物之瑕疵擔保之實務發展
     
    .定作人對於因可歸責於承攬人之事由,致工作發生瑕疵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是否須踐行民法第493條第1項所定之定期請求修補程序?
     ▶ 實務見解 |最高法院106年度第5次民事庭會議決議
     ▶ 實務見解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774號判決
     ▶ 林誠二教授|承攬瑕疵損害賠償請求權之前提要件簡評
     
    .事實上處分權人得否依民法第179條請求返還占有?又得否主張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之侵權責任?
     ▶ 實務見解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87號判決
     ▶ 吳從周教授|2019年民事法發展回顧
     ▶ 楊芳賢教授|違章建築房屋遭毀損時之損害賠償請求權
     
    .公同共有債權應如何行使?
     ▶ 實務見解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605號判決
     ▶ 實務見解 |最高法院104年度第3次民事庭會議決議㈠
     ▶ 實務見解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39號判決
     ▶ 實務見解 |最高法院74年台上字第748號判例
     ▶ 王澤鑑教授|民法物權
     ▶ 謝在全教授|民法物權論(上)
     ▶ 王千維教授|公同共有債權之行使
     ▶ 林誠二教授|準公同共有債權之請求
     ▶ 陳瑋佑教授|論繼承債權之訴訟上請求
     ▶ 游進發教授|再論準公同共有債權之行使
     ▶ 劉宗榮教授|論繼承取得公同共有債權的請求
     ▶ 陳棋炎教授、黃宗樂教授、郭振恭教授|民法繼承新論
     
    讀者在本書留下的筆跡,就是考生上榜路途中的足跡,終將抵達終點──上榜!
     
    ●只想告訴你──更多好書!
     
     ▪︎ 讀享出版品
      ▪︎ 司律、司特/高普考、三四等特考/初考、五等特考
       ▪︎ 爭點地圖系列
     
     
    作者簡介
    賴川
     執業律師,是法律人也是經濟學徒。
     喜好觀察民事法學說及實務見解,希望能從風險分配與利益衡量角度,與讀者一同思考民法問題。
     
     國立台灣大學法學碩士(民事法組)
     國立政治大學法學學士(財經法組)
     全國律師聯合會商事法委員會 委員
     世新大學 兼任講師
     
     
    六版序
      本次改版增加近年實務及學說重要見解,並酌為修正本書部分文字。感謝過去曾與我討論本書內容的讀者及學生,你們的建議都使本書更為完善。
      這一年多來,筆者的日子沒有什麼大幅度的變化,仍然過著平日處理事務所工作,晚上與假日則在出版社或學校授課的生活。記得上次在五版序時曾提到取捨、平衡的重要。雖然這一年來,筆者在事務所的billable hours比去年增加不少,工時與壓力應該都是增加的,但整體來說還是平順的一年,甚至達成了許多執業以來的第一次經驗,可見人的潛力果然無限呢。
      事實上,執業越久,越能深刻體會律師業務與台灣經濟發展的羈絆。例如今年上半年協助FAANG客戶處理與台灣科技廠商的潛在紛爭,下半年陪同半導體客戶到日本熊本設廠,這些經驗,都使筆者感受到台灣經濟與全球的緊密聯繫,以及律師在此可以扮演的角色。不過,同時也讓筆者體會到,理論與實務之間的落差。從這一個角度來看,筆者也和各位讀者一樣,都仍在學習的路上。這中間固然會感到壓力,但或許也代表著自己正在成長吧。無論如何,期望接下來新的一年,本書的讀者也能與筆者一起共同成長、達成自己今年的目標。
     
    賴川
    2024/2/5
     
     
    目錄
    Chapter 1民法總則
     
    一、權利主體 1-2
      ㈠自然人 1-2
      ㈡法人 1-17
     
    二、權利客體 1-28
      ㈠意義 1-28
      ㈡不動產與動產 1-29
      ㈢主物與從物 1-31
      ㈣原物與孳息 1-32
     
    三、法律行為 1-34
      ㈠法律行為之成立與生效 1-35
      ㈡法律行為內容之控制 1-39
      ㈢負擔行為與處分行為 1-41
      ㈣無權處分與善意取得 1-43
      ㈤借名登記 1-45
     
    四、意思表示 1-58
      ㈠意思表示之意義與要件 1-58
      ㈡意思表示之成立 1-62
    NEW㈢意思表示之生效 1-64
      ㈣意思表示之撤回 1-70
      ㈤意思表示不一致 1-74
    NEW㈥意思表示不自由 1-90
     
    五、行為能力 1-99
      ㈠完全行為能力 1-99
      ㈡無行為能力 1-99
    NEW㈢限制行為能力 1-99
     
    六、代理 1-112
      ㈠代理之構成要件 1-112
      ㈡自己代理與雙方代理 1-121
      ㈢無權代理 1-122
     
    七、消滅時效 1-139
      ㈠消滅時效意義 1-139
      ㈡消滅時效體系 1-139
      ㈢消滅時效期間 1-141
      ㈣繼承回復請求權與時效:釋字第771號解釋 1-151
    NEW㈤消滅時效客體之例外 1-155
      ㈥違約金與消滅時效:最高法院107年度第3次民事庭會議決議 1-164
      ㈦消滅時效:民法第197條之時效起算 1-167
     
     
    Chapter 2債法總論
     
    一、緒論 2-2
      ㈠債權相對性原則 2-2
      ㈡債之關係義務群 2-7
     
    二、契約 2-21
    NEW㈠要約及承諾 2-21
      ㈡懸賞廣告 2-32
    NEW㈢締約上過失 2-35
      ㈣預約 2-36
      ㈤定型化契約 2-42
     
    三、無因管理 2-47
      ㈠緒論 2-47
      ㈡真正無因管理 2-48
      ㈢不真正無因管理 2-53
     
    四、不當得利 2-56
      ㈠給付型之不當得利 2-56
      ㈡非給付型之不當得利 2-68
      ㈢返還客體 2-76
      ㈣返還範圍 2-77
     
    五、侵權責任 2-83
    NEW㈠一般侵權責任 2-83
      ㈡特殊侵權責任 2-140
      ㈢消費者保護法之商品侵權責任 2-164
      ㈣侵權責任之法律效果:損害賠償 2-172
     
    六、債務不履行 2-197
      ㈠債務人為履行輔助人行為負責(民§224) 2-197
    NEW㈡給付不能 2-199
      ㈢給付遲延 2-209
      ㈣受領遲延 2-211
      ㈤不完全給付 2-219
     
    七、債之保全 2-222
      ㈠緒論 2-222
      ㈡代位權 2-222
      ㈢撤銷權 2-224
      
    八、契約之效力 2-234
      ㈠違約金之約定 2-234
      ㈡契約之解除 2-236
      ㈢雙務契約之效力 2-248
      ㈣涉他契約之效力 2-263
     
    九、多數債權人與債務人 2-265
      ㈠概論 2-265
      ㈡連帶債務 2-265
     
    十、債之移轉與消滅 2-273
      ㈠債之移轉 2-273
      ㈡債之消滅 2-285
     
     
    Chapter 3債法各論
     
    一、買賣契約 3-2
      ㈠權利瑕疵擔保責任 3-2
    NEW㈡物之瑕疵擔保責任 3-4
      ㈢買賣契約:危險負擔移轉 3-14
     
    二、租賃契約 3-22
      ㈠權利義務法律關係 3-22
      ㈡租賃契約:租賃權之強化 3-47
     
    三、承攬契約 3-57
    NEW㈠對承攬人之效力 3-57
      ㈡對定作人之效力 3-85
     
     
    Chapter 4物權
     
    一、物權通則 4-2
      ㈠物權法定原則 4-2
      ㈡物權之變動與善意取得 4-3
     
    二、所有權 4-13
      ㈠物上請求權 4-13
    NEW㈡違章建築與事實上處分權 4-26
      ㈢時效取得 4-57
      ㈣相鄰關係 4-59
      ㈤區分所有建物 4-67
     
    三、共有 4-74
      ㈠共有之內部關係:應有部分 4-74
      ㈡共有之內部關係:共有物 4-88
      ㈢共有之外部關係 4-99
      ㈣共有物分割 4-100
    NEW㈤公同共有 4-110
     
    四、抵押權 4-125
      ㈠抵押權之性質 4-125
      ㈡擔保債權及抵押物之範圍 4-130
      ㈢流抵契約 4-146
      ㈣併付拍賣制度 4-149
      ㈤推定租賃與法定地上權之發生 4-156
      ㈥次序調整權 4-161
      ㈦物上保證人與保證人關係 4-164
      ㈧共同抵押 4-170
      ㈨最高限額抵押權 4-175
     
     

    講師簡介

    Teacher profile
    賴川

    購物與運費

    Shopping & Fees
    ★重要事項備註:
    1.購買前,請於﹝首頁-免費講座﹞,確定您的設備可以正常播放本網站提供的課程。
    2.雲端函授課程可透過電腦、平板、手機的網際網路瀏覽器觀看,觀看時需保持網路連線功能,於觀看期限內可不限次數觀看。
    3.部分課程提供紙本教材,教材會於付款完成後7-10個工作天內寄出。

    ★函授、雲端課程退費說明
    本商品屬於行政院公告之「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第2條,為可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七日解除權之合理例外情事。若欲終止本項商品服務者,得依以下規定辦理退費:
    一、收到函授教材或雲端帳號開通後七日內:
    ⑴書籍、講義等輔助教材為未使用狀態(不得有註記、髒汙),且課程未觀看者(光碟未登入帳密,雲端未有觀看紀錄),可申請全額退費。
    ⑵部分書籍、講義等輔助教材已使用畫記或有汙損,或部分課程已觀看者,得申請其餘未使用商品部分之退費(使用之部分課程費用以單科售價計算)。

    二、收到函授教材或雲端帳號開通後逾七日:
    ⑴書籍、講義為未使用狀態,且課程未觀看者(光碟未登入帳密,雲端未有觀看紀錄),申請退費時,將扣除行政處理費,以商品售價8%計之;惟若所收取之8%部分,其金額未足新臺幣(下同)一千元者,以一千元為計。
    ⑵部分書籍、講義等輔助教材已使用畫記或有汙損,或部分課程已觀看者,得申請其餘未使用商品部分之退費(使用之部分課程費用以單科售價計算),惟另須扣除行政處理費,其計算方式同前項約定。

    三、收到函授教材或雲端帳號開通逾十五日,始終止本項商品服務者,全額不予退還。

    相關推薦

    Recommend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