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這是一本物權法解題書
    編號 | TCB02
    講師 | 路易(蔡菘萍律師)、常彙(陳照先律師)
    出版社 | 讀享
    77折售價 NT$531690

    關於課程

    About the course
    本書特色
      相較於民法其他各編,物權法的考點較為固定,答題上必須充分掌握。無論法研所或國家考試的準備上,解題書扮演工具書的角色,透過考題的演練,協助讀者熟稔相關爭點並快速掌握。本書在每一章節都備有體系圖與歷年命題要點,方便掌握各個章節的重要問題!
      本書與坊間其他解題書不同之處在於,筆者將不同類型的題目按主題加以編排,考題收錄最新題目,但也保留很多經典考題,收錄年份較其他書籍完整,除可讓讀者知道新的考點,亦可充分複習舊的考點。
      藉由國家考試與研究所題目的蒐集與相對應的擬答內容,企盼能夠幫助讀者了解實務所持的立場及學者目前關切的議題。更重要的是,希望讀者您在看完本書並練習考題後,民法考科分數能夠明顯地提昇,對筆者來說,就是功德一件!
     
     
    作者簡介
    路易(蔡菘萍律師)
    北大法研所
    書記官特考及格
    律師高考及格
    現為執業律師
     
    常彙(陳照先律師)
    北大法研所
    檢察事務官特考及格
    高考法制及格
    律師高考及格
    關稅法務特考及格
    民間公證人高考及格
    地方特考法制(臺中市)及格
    司法事務官特考及格
    經濟部國營事業法務人員
    現為執業律師
     
     
    五版序
      歸因於北大同學路易的引薦,方得有機會接下本書的改版工作,進而接觸讀享系列的作品,本書得以完成,除須感謝同學路易之外,還必須感謝讀享團隊強大編輯群給予意見,並持續校訂,尤其得力於編輯張瑜倩小姐的細心校對。本書的完成,正是個人秉持豐富人生閱歷的初心,由公務員的職業生涯,轉往法律服務這條路上逐步前進之際,對於個人而言,背後隱含一段努力歲月的特殊象徵意義。對於家人、朋友及讀享的支持,心中只有「感恩」二字!
      在考試的準備上,考古題十分重要,在汗牛充棟的文獻與書籍中,本書提供一份重要的指引。透過考古題的演練,考生能掌握答題的架構,亦學習在受限的時間裡,冷靜面對未知的考題,將自己思考的脈絡闡述予閱卷者知悉,答案未必那麼重要,重點在於推論的過程。雖然相對於民法其他各編,物權法投資報酬率相對較高,經過重新包裝的考點往往重複出現,諸如:違章建築、共有及抵押權等等。對於實務見解與學者文章的蒐集,亦花費了一番心力,希望這本解題書能帶給各位讀者些許幫助。
      「常惠,太原人也。少時家貧,自奮應募,隨移中監蘇武使匈奴,並見拘留十餘年,昭帝時乃還。漢嘉其勤勞,拜為光祿大夫。……會昭帝崩,宣帝初即位,本始二年,遣惠使烏孫。公主及昆彌皆遣使,因惠言:『匈奴連發大兵擊烏孫,取車延、惡師地,收其人民去,使使脅求公主,欲隔絕漢……。』於是漢大發十五萬騎,五將軍分道出,語在《匈奴傳》。以惠為校尉,持節護烏孫兵。……得馬、牛、驢、騾、橐佗五萬餘匹,羊六十餘萬頭,烏孫皆自取鹵獲。惠從吏卒十餘人隨昆彌還,未至烏孫,烏孫人盜惠印綬節。惠還,自以當誅。時,漢五將皆無功,天子以惠奉使克獲,遂封惠為長羅侯。……龜茲國嘗殺校尉賴丹,未伏誅,請便道擊之,宣帝不許。大將軍霍光風惠以便宜從事。惠與吏士五百人俱至烏孫,還過,發西國兵二萬人,令副使發龜茲東國二萬人,烏孫兵七千人,從三面攻龜茲,兵未合,先遣人責其王以前殺漢使狀。王謝曰:『乃我先王時為貴人姑翼所誤耳,我無罪。』惠曰:『即如此,縛姑翼來,吾置王。』王執姑翼詣惠,惠斬之而還。後代蘇武為典屬國,明習外國事,勤勞數有功。甘露中,後將軍趙充國薨,天子遂以惠為右將軍,典屬國如故。宣帝崩,惠事元帝,三歲薨,諡曰壯武侯。傳國至曾孫,建武中乃絕。」《漢書‧傅常鄭甘陳段傳》
    「拔茅茹,以其彙,征吉。」《易經.泰卦.初九》
      個人的筆名為「常彙」,取之於備考過程中,需要經常彙整各方見解的寓意;也期許透過閱讀,將法律的詞彙融入生活中的所思所想,蛻變為尋常的語彙。
     
    常彙 民國112年盛夏
     
     
    目錄
    本書使用說明 1
    審題與解題技巧 7
     
    Chapter1 物權通則
     Section1物權概論 1-4
      Topic1 動產、不動產之區分 1-5
       1.1.1 動產與不動產之結合【85司法官(二)】 1-5
       1.1.2 不動產所有權【108原特─一般行政(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節錄)】 1-11
     Section2物權變動 1-14
      Topic2 動產所有權移轉 1-14
       1.2 動產所有權移轉方式【93律師】 1-15
      Topic3 不動產所有權移轉 1-18
       1.3.1 法定移轉與依法律行為移轉【案例改編】 1-18
       1.3.2 保存登記問題【案例改編】 1-23
       1.3.3 違章建築移轉【筆者自擬】 1-26
       1.3.4 誰是事實上處分權人?【104司法官(節錄)】 1-31
       1.3.5 事實上處分權人有何權利?【106司法官】 1-35
       1.3.6 事實上處分權的推定租賃與權利行使【109司律(節錄)】 1-44
     Section3善意取得 1-54
      Topic4 動產善意取得 1-54
       1.4.1 雙重效力未定行為與善意取得之關聯【筆者自擬】 1-55
       1.4.2 修法後善意取得要件之變更【改編自86律師】 1-59
       1.4.3 盜贓遺失物之善意取得【98成大】 1-63
       1.4.4 指示交付之善意取得【110台大A卷(節錄)】 1-68
      Topic5 不動產善意取得 1-74
       1.5 不動產善意取得於民法之明文化【99政大】 1-74
     Section4物權消滅 1-81
    Chapter2 所有權
     Section1物上請求權 2-4
      Topic1 物上請求權之要件與效力 2-4
       2.1.1 物上返還請求權之要件【102司法官】 2-6
       2.1.2 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之變化【案例改編】 2-11
       2.1.3 妨害排除請求權之要件【107政大(民法組)(節錄)】 2-15
       2.1.4 其他物權準用規定【96銘傳】 2-19
       2.1.5 使用借貸vs.所有物返還請求權【102台大B卷】 2-23
       2.1.6 塔位買賣的債權物權化【案例改編】 2-29
       2.1.7 占有連鎖於所有物返還請求案例之應用⑴【110東吳(C組)(節錄)】 2-33
       2.1.8 占有連鎖於所有物返還請求案例之應用⑵【案例改編】 2-36
       2.1.9 所有權之限制—公用地役權!【103台大B卷】 2-42
       2.1.10 借名登記法律關係【案例改編】 2-46
       2.1.11 動產的借名登記【110政大(民法組)】 2-59
       2.1.12 讓與擔保【改編自105司法官】 2-64
     Section2時效取得 2-70
      Topic2 時效取得之要件與完成後之效力 2-70
       2.2.1 時效取得之要件【99律師】 2-71
       2.2.2 時效取得之效力【97司事官(一)(三等)】 2-78
     Section3相鄰關係 2-83
      Topic3 相鄰關係爭議 2-83
       2.3.1 鄰地過水權問題【97台大A卷】 2-84
       2.3.2 借我設置管線,有什麼問題?【105台大B卷】 2-89
       2.3.3 袋地通行權【93台大】 2-93
       2.3.4 袋地通行權的酌定【111司律(節錄)】 2-100
       2.3.5 房子蓋到隔壁土地!【106東吳(C組)】 2-106
       2.3.6 價購請求權的類推適用【案例改編】 2-108
     Section4區分所有權 2-114
      Topic4 專有部分與共有部分之區別 2-114
       2.4 專有與共有部分相關問題【100司法官】 2-115
      Topic5 規約對於繼受區分所有權人之效力 2-123
       2.5 積欠管理費如何處理?【98軍法官】 2-123
     Section5遺失物拾得 2-127
      Topic6 遺失物拾得之處理程序與效力 2-127
       2.6 遺失物拾得之處理【100北大】 2-128
     Section6添附 2-135
      Topic7 動產之附合與加工 2-135
       2.7 動產附合不動產與加工之相關問題【100中正】 2-135
    Chapter3 共有關係
      Topic1 應有部分之意義 3-4
       3.1 應有部分之性質與利用【98司法官(節錄)】 3-4
      Topic2 分管契約之相關問題 3-8
       3.2.1 分管契約之終止與占有連鎖之爭議【91司法官】 3-8
       3.2.2 默示分管契約【94高大】 3-15
       3.2.3 訴請裁判分管契約?【96律師(節錄)】 3-20
       3.2.4 分管契約問題之具體運用【筆者自擬】 3-23
       3.2.5 分管契約對第三人之拘束力【97司法官】 3-27
       3.2.6 分管契約對第三人之拘束力與物上請求權時效【108台大A卷】 3-35
      Topic3 優先承買權 3-41
       3.3.1 土地法之優先承買權【改編自90司法官】 3-41
       3.3.2 變價分割之優先承買權【筆者自擬】 3-51
       3.3.3 優先承買權之競合【104台大A卷】 3-55
      Topic4 共有之對外法律關係 3-60
       3.4.1 分別共有之對外關係──以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與債權請求權為中心【99東吳(B組)】 3-60
       3.4.2 公同共有之對外關係──祭祀公業與善意第三人【108東吳(C組)】 3-68
      Topic5 應有部分抵押之效力 3-76
       3.5.1 應有部分得否設定抵押權?【改編自92司法官】 3-76
       3.5.2 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後對他共有人與抵押權人之影響【98律師(節錄)】 3-79
       3.5.3 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之進階應用題⑴【101司法官】 3-81
       3.5.4 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之進階應用題⑵【109政大(財經法組)】 3-84
      Topic6 分割共有物 3-92
       3.6.1 協議分割請求權之消滅時效【88司法官(節錄)】 3-92
       3.6.2 裁判分割相關問題⑴【89律師】 3-98
       3.6.3 裁判分割相關問題⑵【案例改編】 3-102
       3.6.4 合併分割【98中正】 3-107
      Topic7 公同共有 3-110
       3.7.1 公同共有之其他權力如何行使呢?【101政大】 3-110
       3.7.2 公同共有綜合題型【111司律】 3-122
       3.7.3 公同共有特殊題型【111政大(民法組)】 3-135
    Chapter4 擔保物權
     Section1抵押權 4-4
      Topic1 抵押權之特性與限制 4-4
       4.1.1 抵押權之限制【95司法官】 4-5
       4.1.2 抵押權之從屬性【105台大A卷】 4-9
       4.1.3 抵押權之不可分性【102律師(節錄)】 4-13
       4.1.4 抵押物之擔保範圍⑴【100台大B卷】 4-16
       4.1.5 抵押物之擔保範圍⑵【案例改編】 4-21
       4.1.6 抵押權之保全【99政大】 4-25
       4.1.7 抵押權之代位物【改編自105中正(財法所)】 4-28
      Topic2 抵押權之次序權 4-33
       4.2 抵押權之次序變更與讓與【97律師】 4-33
      Topic3 抵押權之實行 4-38
       4.3.1 抵押物拍賣價金之分配【97東吳(A、C組)】 4-38
       4.3.2 流抵契約問題【99司法官】 4-41
       4.3.3 法定地上權之典型爭議【92律師】 4-49
       4.3.4 法定地上權之新型爭議⑴【101台大B卷】 4-56
       4.3.5 法定地上權之新型爭議⑵【案例改編】 4-64
       4.3.6 併付拍賣之處理【107司特─公證人(三等)】 4-70
       4.3.7 其他權利設定之效力【110東吳(C組)(節錄)】 4-76
       4.3.8 優先承買權之問題【案例改編】 4-81
       4.3.9 抵押權之時效問題【88律師(一)】 4-86
      Topic4 人保與物保之競合問題 4-88
       4.4.1 多數抵押物共同擔保【104律師(節錄)】 4-89
       4.4.2 保證人與抵押人之求償權(基礎題)【100東吳(B組)】 4-96
       4.4.3 保證人與抵押人之求償權(進階題)【101律師】 4-101
      Topic5 最高限額抵押權 4-106
       4.5 最高限額抵押權之債權擔保範圍【100律師】 4-107
      Topic6 其他抵押權 4-118
       4.6 承攬人之法定抵押權【99司法預試】 4-118
     Section2質權 4-123
      Topic7 質權 4-123
       4.7.1 責任轉質之處理【95律師】 4-123
       4.7.2 質權人有何權利?【106中正】 4-127
       4.7.3 質權之善意取得【106高大】 4-131
       4.7.4 質權消滅【105司法官(節錄)】 4-133
       4.7.5 權利質權債務人通知行使抵押權的義務【案例改編】 4-135
     Section3留置權 4-140
      Topic8 留置權之成立 4-140
       4.8 留置權之成立與其行使之限制【89律師(二)】 4-140
    Chapter5 用益物權
     Section1地上權 5-4
      Topic1 地上權爭議問題 5-4
       5.1.1 地上權終止事由【103高大】 5-4
       5.1.2 未定期限地上權存續期間的類推適用【案例改編】 5-11
       5.1.3 地上權約定內容對受讓人之拘束力【101高大】 5-18
       5.1.4 地上權默示更新【94律師】 5-22
       5.1.5 區分地上權【100東吳(A、C組)】 5-26
     Section2不動產役權 5-31
      Topic2 不動產役權修法問題 5-31
       5.2.1 新風貌之不動產役權【99北大】 5-31
       5.2.2 人役權?【104台大B卷】 5-36
     Section3典權 5-39
      Topic3 典權之成立與效力 5-39
       5.3 絕賣條款問題【100軍法官】 5-40
    索引 Ⅰ
     
     

    講師簡介

    Teacher profile
    路易(蔡菘萍律師)、常彙(陳照先律師)

    購物與運費

    Shopping & Fees
    ★重要事項備註:
    1.購買前,請於﹝首頁-免費講座﹞,確定您的設備可以正常播放本網站提供的課程。
    2.雲端函授課程可透過電腦、平板、手機的網際網路瀏覽器觀看,觀看時需保持網路連線功能,於觀看期限內可不限次數觀看。
    3.部分課程提供紙本教材,教材會於付款完成後7-10個工作天內寄出。

    ★函授、雲端課程退費說明
    本商品屬於行政院公告之「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第2條,為可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七日解除權之合理例外情事。若欲終止本項商品服務者,得依以下規定辦理退費:
    一、收到函授教材或雲端帳號開通後七日內:
    ⑴書籍、講義等輔助教材為未使用狀態(不得有註記、髒汙),且課程未觀看者(光碟未登入帳密,雲端未有觀看紀錄),可申請全額退費。
    ⑵部分書籍、講義等輔助教材已使用畫記或有汙損,或部分課程已觀看者,得申請其餘未使用商品部分之退費(使用之部分課程費用以單科售價計算)。

    二、收到函授教材或雲端帳號開通後逾七日:
    ⑴書籍、講義為未使用狀態,且課程未觀看者(光碟未登入帳密,雲端未有觀看紀錄),申請退費時,將扣除行政處理費,以商品售價8%計之;惟若所收取之8%部分,其金額未足新臺幣(下同)一千元者,以一千元為計。
    ⑵部分書籍、講義等輔助教材已使用畫記或有汙損,或部分課程已觀看者,得申請其餘未使用商品部分之退費(使用之部分課程費用以單科售價計算),惟另須扣除行政處理費,其計算方式同前項約定。

    三、收到函授教材或雲端帳號開通逾十五日,始終止本項商品服務者,全額不予退還。

    相關推薦

    Recommend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