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貨注意事項:
1.一筆訂單中若包含"調貨中"商品,則將於調書完成後一併寄送,不會先寄送其他已有書籍。避免同訂單商品延遲出貨,建議您單獨下單,謝謝耐心等候。
2.書籍調貨準備工作約七至十五個工作天,我們將依訂單付款順序處理。請您訂購時注意,也謝謝您的耐心等候。
本書特色
●改版內容?報你知!
新增110至112年度最新國考及法研所試題
-【110 司律】
-【110 司特─書記官(三等)】
-【110 台大(B卷)】
-【111 司律】
-【111 司特─書記官(三等)】
-【111 台大(A卷)】
-【111 台大(B卷)】
-【112 司律】
-【112 高考─法制(三等)】
-【112 司特─公證人(三等)】
-【112 台大(A卷)】
-【112 台大(B卷)】
●必買原因?誰人知!
身分法這科觀察往年考古題可以發現,題目重複率很高,大多集中在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的計算以及遺產繼承分配,但近兩年又結合時事及修法,新增有關裁判離婚及遺囑方式的題目,讀者在準備考試的時候,要特別注意,尤其是準備研究所考試,記得多讀些教授的文章,考題很大概率就從那裡面出現,有唸就有分!
本書主要是幫準備考試的讀者們整理歷年研究所及國家考試經常出現的考點,以及近期修法比較有考相的部分。用題目讓讀者複習身分法中比較容易成為考題的法條及章節!林老師和戴老師有特殊見解的部分,筆者也以題目帶觀念說明兩位老師的看法。而本書解題是以身分法的兩大家─戴說及林說為中心,因為在考試當中時間有限,沒有辦法把各家學說一一並列,所以以這兩大家的見解為主,再適時的補充實務見解。本書希望可以提供讀者寫題時的架構跟鋪排,以及在考試有限的時間內應如何呈現答題內容,讓改題者可以一眼就看出答題的重點。
作者簡介
輕愉
國立臺北大學法研所
律師高考及格
司法官特考及格
溏心
國立臺北大學法律系財經法組
輔仁大學法研所民商法組
律師高考及格
八版序
新的一年、新的期許,在唸書之餘,不忘開開窗、走到戶外,去感受這個世界,世界之大,而我們是如此的渺小,沒有什麼困難過不去,抱抱家人、抱抱身邊的朋友,人生有很多選擇及可能,期許我們都能早日達成自己的目標,更重要的是擁抱快樂的自己。
溏心
2024.1.26
目錄
本書使用說明 1
如何準備身分法 5
體系表 9
親屬
Chapter1 通則
Topic1 親等計算 1-2
1.1 親屬關係及親等【筆者自擬】 1-2
Topic2 親屬關係之消滅 1-4
1.2 姻親關係之消滅【筆者自擬】 1-5
Chapter2 婚姻
Section1 婚約 2-3
Topic1 未成年之婚約 2-4
2.1 未成年婚約之要件【筆者自擬】 2-4
Section2 結婚 2-7
Topic2 結婚之實質要件 2-9
2.2.1 超越倫常的愛之直系姻親篇【108台大(A卷)(節錄)】 2-9
2.2.2 重婚立法之演進【改編自92律師】 2-13
2.2.3 協議離婚沒離好,之後怎麼結婚都沒效【108政大】 2-18
Topic3 婚姻形式要件 2-24
2.3 誰都可以當離婚證人嗎?【112台大(A卷)(節錄)】 2-24
Section3 婚姻之效力 2-26
Topic4 婚姻之普通效力 2-27
2.4 家庭生活費用與自由處分金【改編自97律師】 2-27
Topic5 夫妻財產制 2-31
2.5.1 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6條之2【改編自85司法官】 2-31
2.5.2 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6條之1【改編自89律師】 2-36
2.5.3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1【105政大】 2-41
2.5.4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2【111司律】 2-46
2.5.5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3【93司法官】 2-51
2.5.6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4【104律師】 2-55
2.5.7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5【110司特─書記官(三等)】 2-61
2.5.8 剩餘財產分配之標的【102司法官】 2-63
2.5.9 配偶一方死亡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問題—民法第1030條之1修法(101.12.26)【筆者自擬】 2-68
2.5.10 老公壞壞送東西給小三正宮要如何反擊【106北大】 2-74
2.5.11 夫妻財產制之類型【筆者自擬】 2-77
Section4 婚姻之解消 2-82
Topic6 死亡 2-83
2.6 死亡宣告與婚姻關係【案例改編】 2-83
Topic7 離婚 2-85
2.7.1 不能人道是否屬不治之惡疾?【筆者自擬】 2-85
2.7.2 破綻主義+贍養費+剩餘財產分配標的【111台大(A卷)】 2-88
2.7.3 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4號判決+離婚判決確定前死亡+婚姻形式要件欠缺【112司律(節錄)】 2-92
Chapter3 父母子女
Section1 婚生子女 3-3
Topic1 婚生子女之要件 3-4
3.1.1 婚生推定【筆者自擬】 3-4
3.1.2 婚生子女推定結合遺產分配【101司法官】 3-6
3.1.3 人工生殖之婚生子女【103律師】 3-12
Topic2 子女婚生性之推翻 3-16
3.2.1 婚生否認之訴【筆者自擬】 3-17
3.2.2 我的孩子都不是我的孩子【109司律】 3-21
3.2.3 確認親子關係存否之訴【104司法官】 3-30
Section2 非婚生子女 3-38
Topic3 認領 3-39
3.3.1 認領之訴與確認親子關係存否之訴【105政大】 3-39
3.3.2 反於真實認領之效力【改編自94律師、102台大(B卷)】 3-43
3.3.3 反於真實認領之效力round2─心甘情願戴綠帽【108司律(節錄)】 3-49
3.3.4 撤銷認領之限制【筆者自擬】 3-52
3.3.5 民法第1069條但書─認領後對第三人之效力【111司特─書記官(三等)】 3-55
Topic4 準正 3-56
3.4 胎兒之準正【筆者自擬】 3-56
Section3 收養 3-59
Topic5 收養之效力 3-60
3.5.1 收養效力發生之時點【案例改編】 3-60
3.5.2 養子女要跟誰姓+認領之要件+遺產分配【107北大】 3-64
Topic6 收養之終止 3-69
3.6.1 養孫制度之承認與否?【97司事官(三等)】 3-69
3.6.2 死後終止收養不可以顯失公平【108台大(A卷)(節錄)】 3-73
Topic7 綜合題 3-76
3.7.1 乙男有點綠【103台大(A卷)】 3-76
3.7.2 婚姻要件與同性伴侶收養他方子女之效力 【107司法官(節錄)】 3-81
Section4 父母之權利義務 3-85
Topic8 身分上之權限 3-86
3.8 親權【93律師】 3-86
Topic9 財產上之權限 3-91
3.9.1 父母對子女特有財產之處分權【86政大(勞社法組)】 3-91
3.9.2 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特有財產管理之權限【改編自106律師(節錄)】 3-95
Chapter4 監護與扶養
Section1 監護 4-3
Topic1 未成年監護 4-4
4.1.1 未成年監護設置之要件【95律師】 4-4
4.1.2 未成年監護財產管理之限制【改編自106律師(節錄)】 4-11
4.1.3 未成年委託監護契約【112高考─法制(三級)】 4-14
Topic2 成年監護與輔助宣告制度 4-16
4.2.1 成年監護【105台大(A卷)(節錄)】 4-16
4.2.2 監護人職權【111台大(B卷)】 4-20
4.2.3 輔助宣告【筆者自擬】 4-23
Topic3 成年人之意定監護 4-26
4.3 成年人之法定監護與意定監護間之關係【案例改編】 4-26
Section2 扶養 4-31
Topic4 未成年子女之扶養 4-32
4.4 未成年子女受扶養之依據【94司法官(節錄)】 4-32
Topic5 夫妻間之扶養 4-38
4.5 夫妻間扶養之要件【76律師(節錄)】 4-38
Topic6 扶養義務之減輕或免除 4-41
4.6.1 扶養義務之減輕及免除─民國99年修法【99北大(節錄)】 3-69
4.6.2 扶養義務經減輕或免除之人,國家還可以向他全數請求老人緊急安置費用,這樣公平嗎?【109台大(A卷)】 4-44
繼承
Chapter5 遺產之繼承
Topic1 同時存在原則 5-4
5.1 同時死亡是否符合同時存在原則?【案例改編】 5-4
Topic2 繼承權喪失事由 5-9
5.2.1 遺贈準用民法第1145條【改編自91司法官】 5-9
5.2.2 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5款之要件【96司法官】 5-13
5.2.3 當民法第1145條第1項遇到民法第1118條之1 【102律師】 5-19
Topic3 代位繼承 5-25
5.3.1 代位繼承之性質【筆者自擬】 5-25
5.3.2 第一順位繼承人於繼承開始前死亡【98司法官】 5-29
5.3.3 繼承人喪失繼承權時之代位繼承遇上遺囑侵害特留分 【106政大】 5-34
Section2 繼承回復請求權 5-38
Topic4 繼承回復請求權與所有物返還請求權 5-39
5.4.1 繼承回復請求權罹於時效【87律師】 5-41
5.4.2 失去繼承回復請求權之繼承人,還是繼承人─釋字第771 號解釋【108北大】 5-45
5.4.3 又是釋字第771號解釋【108司律(節錄)】 5-51
Section3 遺產分配 5-56
Topic5 拋棄繼承 5-57
5.5 拋棄繼承之性質【104政大】 5-57
Topic6 應繼分 5-63
5.6.1 民法第1144條第1款【改編自90律師】 5-63
5.6.2 遺產繼承搭配否認子女之訴【105司法官】 5-69
5.6.3 小孩誰的好複雜之確定遺產繼承人與遺產分配【105律師】 5-74
5.6.4 繼承人之分析與應繼分【改編自95司法官】 5-80
5.6.5 結婚過程好坎坷之確定遺產繼承人與遺產分配【103司法官】 5-84
5.6.6 當遺產繼承遇到收養人死亡,法院仍為收養認可之裁定 【104司法官】 5-90
Topic7 扣還 5-96
5.7 兄弟姊妹霸占死去父母存款時該怎麼辦?【109台大(B卷)】 5-96
Topic8 歸扣 5-101
5.8.1 歸扣之重要爭議問題【改編自92律師】 5-101
5.8.2 特別贈與額小於應繼分之價額【99司法官】 5-106
Topic9 民國98年6月修法之考題 5-110
5.9.1 民法第1148條之1第1項【案例改編】 5-110
5.9.2 不肖子別想把遺產偷偷花掉不還人家【109政大】 5-115
5.9.3 民法第1148條之1第1項之「繼承人」解釋【101律師】 5-120
5.9.4 所得遺產清償繼承債務有剩餘,未受生前贈與之人可否搭 便車【101台大(B卷)】 5-125
5.9.5 透過法院清算【筆者自擬】 5-131
5.9.6 繼承人任性不透過法院的自己清算【101北大】 5-135
5.9.7 配偶一方死亡之剩餘財產分配及自己清算、透過法院清算 通通考出來【106台大(B卷)】 5-140
5.9.8 代位繼承人要不要歸扣+繼承人沒有開具遺產清冊時,該 怎麼清償?【108台大(B卷)】 5-146
Chapter6 遺囑與特留分
Section1 遺囑之方式與效力 6-4
Topic1 遺囑之方式 6-5
6.1.1 自書遺囑【97司特─書記官(三等)】 6-5
6.1.2 自書遺囑之要件與遺囑能力【107司法官(節錄)】 6-9
6.1.3 代筆遺囑【筆者自擬】 6-12
6.1.4 不是每個人都可以當遺囑見證人與遺產分配【107政大】 6-15
6.1.5 代筆遺囑見證人之認定+遺囑侵害特留分+歸扣【110司律】 6-18
6.1.6 公證遺囑與遺囑侵害特留分【106台大(A卷)】 6-24
6.1.7 口授遺囑【112司特─公證人(三等)】 6-29
Topic2 遺囑之撤回 6-30
6.2.1 前後遺囑相牴觸之效力【105北大】 6-30
6.2.2 好幾份遺囑,到底要用哪一份?【109北大】 6-35
6.2.3 記載同一日期而內容相牴觸之遺囑效力【筆者自擬】 6-41
6.2.4 前後遺囑相互牴觸之效力與燒燙燙的釋字第771號解釋 【107台大(A卷)】 6-44
Topic3 遺贈 6-49
6.3.1 遺贈與指定應繼分【105台大(A卷)(節錄)】 6-49
6.3.2 遺贈與死因贈與【86司法官】 6-54
Section2 特留分 6-57
Topic4 特留分之扣減權 6-58
6.4.1 遺贈之要件【改編自102台大(B卷)】 6-58
6.4.2 遺贈未侵害特留分時之遺產分配【改編自87司法官】 6-62
6.4.3 遺贈侵害特留分之效力【102高考—法制(三級)】 6-67
6.4.4 特留分扣減權之標的【92司法官】 6-70
6.4.5 共同繼承人之扣減權【104台大(A卷)】 6-74
6.4.6 特留分扣減權之時效【112台大(B卷)】 6-81
6.4.7 遺囑信託侵害特留分【110台大(B卷)】 6-84
索引 Ⅰ
輕愉、溏心
★重要事項備註:
1.購買前,請於﹝首頁-免費講座﹞,確定您的設備可以正常播放本網站提供的課程。
2.雲端函授課程可透過電腦、平板、手機的網際網路瀏覽器觀看,觀看時需保持網路連線功能,於觀看期限內可不限次數觀看。
3.部分課程提供紙本教材,教材會於付款完成後7-10個工作天內寄出。
★函授、雲端課程退費說明
本商品屬於行政院公告之「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第2條,為可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七日解除權之合理例外情事。若欲終止本項商品服務者,得依以下規定辦理退費:
一、收到函授教材或雲端帳號開通後七日內:
⑴書籍、講義等輔助教材為未使用狀態(不得有註記、髒汙),且課程未觀看者(光碟未登入帳密,雲端未有觀看紀錄),可申請全額退費。
⑵部分書籍、講義等輔助教材已使用畫記或有汙損,或部分課程已觀看者,得申請其餘未使用商品部分之退費(使用之部分課程費用以單科售價計算)。
二、收到函授教材或雲端帳號開通後逾七日:
⑴書籍、講義為未使用狀態,且課程未觀看者(光碟未登入帳密,雲端未有觀看紀錄),申請退費時,將扣除行政處理費,以商品售價8%計之;惟若所收取之8%部分,其金額未足新臺幣(下同)一千元者,以一千元為計。
⑵部分書籍、講義等輔助教材已使用畫記或有汙損,或部分課程已觀看者,得申請其餘未使用商品部分之退費(使用之部分課程費用以單科售價計算),惟另須扣除行政處理費,其計算方式同前項約定。
三、收到函授教材或雲端帳號開通逾十五日,始終止本項商品服務者,全額不予退還。
1.購買前,請於﹝首頁-免費講座﹞,確定您的設備可以正常播放本網站提供的課程。
2.雲端函授課程可透過電腦、平板、手機的網際網路瀏覽器觀看,觀看時需保持網路連線功能,於觀看期限內可不限次數觀看。
3.部分課程提供紙本教材,教材會於付款完成後7-10個工作天內寄出。
★函授、雲端課程退費說明
本商品屬於行政院公告之「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第2條,為可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七日解除權之合理例外情事。若欲終止本項商品服務者,得依以下規定辦理退費:
一、收到函授教材或雲端帳號開通後七日內:
⑴書籍、講義等輔助教材為未使用狀態(不得有註記、髒汙),且課程未觀看者(光碟未登入帳密,雲端未有觀看紀錄),可申請全額退費。
⑵部分書籍、講義等輔助教材已使用畫記或有汙損,或部分課程已觀看者,得申請其餘未使用商品部分之退費(使用之部分課程費用以單科售價計算)。
二、收到函授教材或雲端帳號開通後逾七日:
⑴書籍、講義為未使用狀態,且課程未觀看者(光碟未登入帳密,雲端未有觀看紀錄),申請退費時,將扣除行政處理費,以商品售價8%計之;惟若所收取之8%部分,其金額未足新臺幣(下同)一千元者,以一千元為計。
⑵部分書籍、講義等輔助教材已使用畫記或有汙損,或部分課程已觀看者,得申請其餘未使用商品部分之退費(使用之部分課程費用以單科售價計算),惟另須扣除行政處理費,其計算方式同前項約定。
三、收到函授教材或雲端帳號開通逾十五日,始終止本項商品服務者,全額不予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