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講座重點說明 ▇
課程簡介
基地承租人優先承買權在理論與實務上均甚為重要。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832號民事判決一案,最高法院將原判決廢棄,發回更審六次,特別值得重視;尤其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832號民事判決於司法實務上首次提出「在承租人之優先承買權範圍僅有部分基地之情形,所謂同樣條件,係指實質相同」的見解,已被其他判決引用,頗具影響力。主講者研究優先承買權多年,於本課程講授基地承租人優先承買權,從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832號民事判決談起,並融入其他最新最高法院見解。習法者與從事實務工作者可經由本課程,知悉最新最高法院見解。
課程大綱
壹、本件原審更五審判決的基本事實認定與法律見解
貳、此最高法院判決(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832號民事判決)基本見解
參、分析
一、基地承租人先買權的立法目的與解釋適用方針
二、基地承租人先買權規定增訂前所定租約是否適用該規定
三、違章建築有無基地承租人先買權的適用
四、承租範圍內的空地是否為基地承租人先買權的客體
五、僅承租基地一部分之人行使先買權的購買客體
六、同樣條件是否指實質相同的相關問題
七、基地承租人得否請求買受人辦理系爭特定部分土地分割登記
八、基地承租人之一行使先買權是否應得其他公同共有人同意
九、事後合意變更基地承租人先買權的客體範圍
(本課程時長:約2小時)
※本課程不另提供紙本教材,僅有電子講義。
黃健彰 老師
黃健彰 老師
現職:國立臺北大學不動產與城鄉環境學系教授兼法制與政策群組召集人。
經歷:曾為律師學院不動產法律專業學程委員會委員。
著作:
1.獨著「不動產優先購買權總論」、「共有不動產處分與優先購買權」、「不動產利用關係上的優先購買權」、「承攬人抵押權」、「法定優先受償權」、「不動產登記」等書。
2.合著「公寓大廈管理組織之實體法與程序法」等書。
現職:國立臺北大學不動產與城鄉環境學系教授兼法制與政策群組召集人。
經歷:曾為律師學院不動產法律專業學程委員會委員。
著作:
1.獨著「不動產優先購買權總論」、「共有不動產處分與優先購買權」、「不動產利用關係上的優先購買權」、「承攬人抵押權」、「法定優先受償權」、「不動產登記」等書。
2.合著「公寓大廈管理組織之實體法與程序法」等書。
★重要事項備註:
1.購買前,請於﹝首頁-免費講座﹞,確定您的設備可以正常播放本網站提供的課程。
2.雲端函授課程可透過電腦、平板、手機的網際網路瀏覽器觀看,觀看時需保持網路連線功能,於觀看期限內可不限次數觀看。
3.部分課程提供紙本教材,教材會於付款完成後7-10個工作天內寄出。
★函授、雲端課程退費說明
本商品屬於行政院公告之「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第2條,為可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七日解除權之合理例外情事。若欲終止本項商品服務者,得依以下規定辦理退費:
一、收到函授教材或雲端帳號開通後七日內:
⑴書籍、講義等輔助教材為未使用狀態(不得有註記、髒汙),且課程未觀看者(光碟未登入帳密,雲端未有觀看紀錄),可申請全額退費。
⑵部分書籍、講義等輔助教材已使用畫記或有汙損,或部分課程已觀看者,得申請其餘未使用商品部分之退費(使用之部分課程費用以單科售價計算)。
二、收到函授教材或雲端帳號開通後逾七日:
⑴書籍、講義為未使用狀態,且課程未觀看者(光碟未登入帳密,雲端未有觀看紀錄),申請退費時,將扣除行政處理費,以商品售價8%計之;惟若所收取之8%部分,其金額未足新臺幣(下同)一千元者,以一千元為計。
⑵部分書籍、講義等輔助教材已使用畫記或有汙損,或部分課程已觀看者,得申請其餘未使用商品部分之退費(使用之部分課程費用以單科售價計算),惟另須扣除行政處理費,其計算方式同前項約定。
三、收到函授教材或雲端帳號開通逾十五日,始終止本項商品服務者,全額不予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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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授、雲端課程退費說明
本商品屬於行政院公告之「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第2條,為可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七日解除權之合理例外情事。若欲終止本項商品服務者,得依以下規定辦理退費:
一、收到函授教材或雲端帳號開通後七日內:
⑴書籍、講義等輔助教材為未使用狀態(不得有註記、髒汙),且課程未觀看者(光碟未登入帳密,雲端未有觀看紀錄),可申請全額退費。
⑵部分書籍、講義等輔助教材已使用畫記或有汙損,或部分課程已觀看者,得申請其餘未使用商品部分之退費(使用之部分課程費用以單科售價計算)。
二、收到函授教材或雲端帳號開通後逾七日:
⑴書籍、講義為未使用狀態,且課程未觀看者(光碟未登入帳密,雲端未有觀看紀錄),申請退費時,將扣除行政處理費,以商品售價8%計之;惟若所收取之8%部分,其金額未足新臺幣(下同)一千元者,以一千元為計。
⑵部分書籍、講義等輔助教材已使用畫記或有汙損,或部分課程已觀看者,得申請其餘未使用商品部分之退費(使用之部分課程費用以單科售價計算),惟另須扣除行政處理費,其計算方式同前項約定。
三、收到函授教材或雲端帳號開通逾十五日,始終止本項商品服務者,全額不予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