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地承租人的優先承買權──從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832號民事判決談起
    編號 | EVLBKM062
    講師 | 黃健彰 老師
    出版社 | 新學林在職課程
    可觀看天數 | 365
    售價 NT$8001500

    關於課程

    About the course

    ▇ 本講座重點說明 ▇  

    課程簡介

    基地承租人優先承買權在理論與實務上均甚為重要。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832號民事判決一案,最高法院將原判決廢棄,發回更審六次,特別值得重視;尤其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832號民事判決於司法實務上首次提出「在承租人之優先承買權範圍僅有部分基地之情形,所謂同樣條件,係指實質相同」的見解,已被其他判決引用,頗具影響力。主講者研究優先承買權多年,於本課程講授基地承租人優先承買權,從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832號民事判決談起,並融入其他最新最高法院見解。習法者與從事實務工作者可經由本課程,知悉最新最高法院見解。


    課程大綱
    壹、本件原審更五審判決的基本事實認定與法律見解
    貳、此最高法院判決(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832號民事判決)基本見解
    參、分析
    一、基地承租人先買權的立法目的與解釋適用方針
    二、基地承租人先買權規定增訂前所定租約是否適用該規定
    三、違章建築有無基地承租人先買權的適用
    四、承租範圍內的空地是否為基地承租人先買權的客體
    五、僅承租基地一部分之人行使先買權的購買客體
    六、同樣條件是否指實質相同的相關問題
    七、基地承租人得否請求買受人辦理系爭特定部分土地分割登記
    八、基地承租人之一行使先買權是否應得其他公同共有人同意
    九、事後合意變更基地承租人先買權的客體範圍

    (本課程時長:約2小時)

    ※本課程不另提供紙本教材,僅有電子講義。

    講師簡介

    Teacher profile
    黃健彰 老師
    黃健彰 老師
    現職:國立臺北大學不動產與城鄉環境學系教授兼法制與政策群組召集人。
    經歷:曾為律師學院不動產法律專業學程委員會委員。
    著作:
    1.獨著「不動產優先購買權總論」、「共有不動產處分與優先購買權」、「不動產利用關係上的優先購買權」、「承攬人抵押權」、「法定優先受償權」、「不動產登記」等書。
    2.合著「公寓大廈管理組織之實體法與程序法」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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