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刑事訴訟法題型破解(下)
    編號 | 9CC15
    講師 | Jango
    出版社 | 學稔
    78折售價 NT$421540

    關於課程

    About the course
    【本書特色】
    《題型破解》完整收錄重要題型,以體系化的編排方式呈現,以擬真的版面、字數作答,輔以關鍵字句提醒,陪您一起破解難題,找到打開國考大門的鑰匙。
     
    1.收錄刑事訴訟法最新熱門爭點與修法動態。
    2.收錄與考點相關之實務見解,堅實你的答題骨幹。
    3.囊括豐富的學說見解,提升新式命題最著重的論述能力。
    4.豐富的參考資料,層次體系再擴張,任何題目都能寫得洋洋灑灑。
    5.讓Jango以白話、風趣的解讀法,帶你快速掌握備考方向。
     
     
    【作者簡介】
    Jango
     
    國立臺北大學法學學士
    國立臺灣大學法學碩士
    兢兢業業的小律師
    皇室戰爭天狗氣球、大皮槌愛用者
     
     
    【序】
    七版序
     
    一、大家要為自己的人生負責
      每年改版,都會有人特別私訊我「看舊版的可不可以」、「要不要買新版」、「買解題班要不要買解題書」、「買體系書要不要買解題書」,諸如此類「怎樣怎樣的話我要或不要怎樣怎樣」等問題。
      援用本爛書六版序、體系書二版序內容,本狗再次回應:「如果看舊版即可,那我幹嘛要出新版咧?如果你覺得不需要我的提點,就可以了解今年修法、實務見解的內容,那當然就可以不用看新版啊,補習班的東西,本來就只是幫助考生整理爭點而已,如果可以自行處理,那真的就不用浪費錢;至於體系書、解題班,那都跟解題書是不一樣的東西,絕對無法完整取代彼此啦」、「再者,我身為販售輔考服務的出賣人,你們多買一本書我就多賺一本書的錢耶,我難道會叫你不要買嗎?我能客觀嗎? 我身為一個這麼壞、愛錢、市儈、不在意考生的感受的垃圾,問我哪會準呢,我該迴避這個問題吧= =,怎麼會覺得該問我咧。」(加粗體字是想表達我的強烈不解,為何講這麼多次,甚至每次都印在書上、公開在網路上,還是有這麼多人連網頁都不想點開然後就來私訊我???而且粉專貼文也都有寫耶???)。
      大家在決定要不要買書前,可以參考下述七版異動整理,自行到書局翻閱比較, 判斷是否有達到「你自己」的買新版書標準。我當然對自己的改版內容與為此耗費的努力很有自信,但那是我說的,未必是你的感受,家人們要為自己人生的每個選擇負責,不要再邀約引誘我跟你分擔「該不該花錢買新版書」這件事!我每次被問這些問題,都覺得自己默默被情勒地要說出「那你買舊版就好」,ㄟ這真的跟我寫新版書的立場相反耶,我也不清楚詢問者家境如何、舊版書有沒有唸完、刑訴唸的如何、別科是否更需要加強等等具體狀況,真要討論這些都該評估進去八,拜託不要再逼我,每次被問這個我都壓力很大,謝謝大家。
     
    二、非常詳盡的本版異動
    (一)收錄新題目
    1. 本次改版完成前,實務上作成了非常多重要裁判,新文章當然也不斷推陳出新,故本爛書相應增加了一些題目。本次改版的新增部分,同樣包含附有完整題型分析、擬答、答題分析者,也一樣包含舊有題型的Try Again,補了一些可以練習和思考的類題與其解題指引。再次提醒各位,絕對!不要直接「跳過」Try Again的練習!透過類題感受同樣爭點的出題方式,對形塑「探知問題意識」的能力非常有幫助,按照本人多年教授解題班並改考卷的經驗,同樣的爭點,在題目敘述稍作修正後,就會有很客人因此辨別不出「你剛剛才唸完、我剛剛才上完」的相同爭點,要是因此錯失拿分機會,你一定會比我更難過。所以務必好好看過每個收錄的Try Again !那都是我在考慮篇幅後精挑細選的耶。
    2. 完整收錄新題者包含: 
    ⑴ 題型2-1-10法律效果一部上訴之例外【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大字第991號裁定案例改編】; 
    ⑵ 題型2-2-4罪數變更之告知義務【113北大第2題】; 
    ⑶ 題型3-5-6通訊監察與辯護人、被告間秘密自由溝通權之衝突【113律師、司法官第2題第3小題】; 
    ⑷ 題型4-2-11 789號解釋與質問法則【113中正第2題改編】;
    ⑸ 題型4-5-2機關鑑定與證物監管鍊之驗真【113高考三級法制第4題改編】; 
    ⑹ 題型9-1-6軍法判決之特別救濟【113成大第2題2小題】。
    3. 新增Try Again者包含: 
    ⑴ 題型0-1刑事訴訟法之效力範圍【113台大第2題第4小題】; 
    ⑵ 題型0-2調查原則/澄清義務【113高考三級第3題】; 
    ⑶ 題型1-1-4「再審」與「前審」之關係【113輔大第3題第2、3小題】; 
    ⑷ 題型2-1-2起訴不可分、函請併辦、追加起訴【112行政執行官第4題】; 
    ⑸ 題型4-2-11 789號解釋與質問法則【112高考三級法律廉政第2題】; 
    ⑹ 題型4-3-8無效反詰問【113律師、司法官第2題第1小題】; 
    ⑺ 題型6-2-6自訴人之證人適格【113台大第2題第1小題】; 
    ⑻ 題型8-1-2監護處分與無罪判決之上訴利益【113台大第2題第3小題】; 
    ⑼ 題型10-4沒收之裁判諭知方式【113台大第2題第2小題】。
    (二)題目改寫
    1. 除了新出現的實務與學說見解外,近期刑訴法、通保法亦有經過修正,如特殊強制處分、辦護人偵查中在場筆記權、通信紀錄與使用者資料之調取等等,故部分題型分析、擬答、註解、Tips、答題參考均有作相應調整,讓家人們可以掌握較新的實務與文獻動態。此外,有一些老題目在本次改版時, 有把它們改成「新題目」,並按新題目重寫擬答。當然,也有一些改寫,是我自己今年重看一遍後,覺得寫得不大好的題目,有再重新修正。
    2. 較重要之改寫與修正概覽(僅部分例示而非窮盡列舉): 
    ⑴ 題型1-1-4:補充林俊益老師2024年2月新文章之意見,並依此見解,撰寫此次新增的Try Again之解題要點。
    ⑵ 題型1-3-6、1-3-7:按2024年7月上路之辯護人偵查中在場權修制修正擬答。
    ⑶ 題型3-2-5:將原自擬題更新為【113中正第1題】,並增加2024年9月司法院按「112憲判9」意旨所提出之第134條草案內容。
    ⑷ 題型3-4-1:增加2024年2月司法院按「111憲判16」意旨提出之第205條之2、之4草案內容。
    ⑸ 題型3-5-3:將擬答援引之「107台上2345判決」改為「110台上大5765裁定」,以較新實務見解解題,並修正其他擬答、答題參考之文句。
    ⑹ 題型3-6-1:按新法第153條之1「定位追蹤」授權依據,改寫本題之GPS偵查題型擬答,並於答題分析補充對新法「特殊強制處分」章節內事後救濟途徑、證據使用禁止新規定之評析。
    ⑺ 題型3-6-3:將舊題更新為【113律師、司法官第2題第2小題】並重新解題。
    ⑻ 題型3-6-6:按新法第153條之2「行動通訊設備之科技調查」授權依據,改寫本題之M化車偵查題型擬答;並按通保法新制,改寫本題通訊使用者資料、通信紀錄調取題型擬答。
    ⑼ 題型4-3-9:補充「112台上2543判決」與王士帆老師2024年6月新文章中, 就強制辯護制度是否適用於準備程序乙事,採肯定說之新立場。
    ⑽ 題型10-6:補充「111台上3761判決」否定第三人就沒收上訴三審之見解, 與薛智仁老師、吳燦法官2024年4月新文章內相反之肯定意見。
    ⑾ 題型10-8:補充「112台抗574裁定」針對主客體程序轉換之新見解,與林鈺雄老師2024年2月新文章之見解,並按上開新見解重新撰寫擬答。
    ⑿ 題型1-3-5、2-1-3、8-2-4、8-3-3:覺得原本的擬答寫得很爛,所以做了一些調整。
    3. 題型分析之修正 
    每年改版,我都有默默調整部分題目的題型分析,希望能幫助客人們在看擬答前能更精準掌握各題重點。而這次改版,是歷年來對題型分析修正最多的一次,若不計入註解異動,僅計算本次改版中題型分析之「內文」變動,就已經高達 30餘題了!希望大家可以按照順序,依序閱讀題目、題型分析、擬答,不要直接跳過第二個層次! 
    4. 教科書版次引註、頁數更新 
    這次同樣有將刑事法教科書的引註,都更新為「最新的」版次和頁數,以刑訴為例,包含:林俊益、林鈺雄、張麗卿、盧映潔及王兆鵬等三位老師,在2024年改版的教科書(林鈺雄老師的部分還有實例書),還有陳文貴法官在2023年改版的註釋書版次。希望我這個每年都堅持但實益非常低的改版習慣,能夠鼓勵、幫助更多人快速找到學說見解的原文,當然,今年也要再次感謝新學林爸爸,贊助很多新版教科書,佛心公司╰(☉д☉)╮佛心公司╭(☉д☉)╯) 
    5. 修正與調整過去的錯誤 
    今年雖然一樣在粉專收到很多問題,但非常慚愧,本人今年真的沒什麼在回答問題,有很多在考試結束後我都還沒有回,有一些我還已讀不回,真的非常抱歉⋯⋯不過,在和部分地下編輯的訊息來往中,仍有發現一些錯誤,謝謝各位客人還是不離不棄地問我問題,然後殷切期盼我這小渣男的回覆,我真的是垃圾,謝謝你們。
     
    三、一些廢話
      每年放榜後,愛慕虛榮的本人都非常期待Jango相關產品被推薦,也很期待在補習班的慶功宴和大家一起拍照聊天。從事律師工作後,每天都被案件追著跑,壓力總是很大,要維持過往的改版風格真的不容易,家人們的厚愛和反饋真的是我堅持下去的動力,今年改得這麼趕,改版的word檔字數居然還能超過14萬字!除了我真的很愛逼死自己以外,客人們給的滿滿支持自然同為肇事主因。這次真的收到好多好多特別通知,跟我說「因為Jango所以」刑訴考了60、70甚至80分(目前聽到最高是86分,到底怎麼辦到的= =),還有很多加油打氣的訊息,勉勵本狗要繼續改版,真心感謝各位寶貝提供的情緒價值,我「目前」還是會繼續寫繼續教啦,目前,目前。
      大四時,小弟曾擔任吳至格大律師的書狀實務課程小助教(打字員),今年年初按照過往慣例,又被吳律師請了一頓讚的,酒酣耳熱要吐不吐之際(不吐是因為吃的東西非常貴,捨不得吐),被吳律師溫馨關切了一波,關心主題是:不要覺得自己做不到!走進實務工作後常常感到無力,包含「這我怎麼會沒想到、不知道」、「這個案件怎麼最後會變這樣」等等面向的無力,加上本來就有點自卑,不知不覺就越活越怯懦,老是有「好像以後就是這樣子,不會再變了」的情緒(我在前一版的序也有寫),可能關於「如何考上」對我來說不困難,但「考上之後」該是什麼光景,我到現在都還沒有一個很具體的目標,要繼續當受雇律師嗎?要自己開所嗎?要怎樣怎樣嗎?乾我真的都不知道也不敢想耶!雖然安於現狀真的很爽,但真的要再積極勇敢一點,或許有些朋友在備考時也有類似的妥協困擾,反正本狗與大家共勉,一起加油加油加油。
      2024年發生了好多快樂、悲傷的事情,稍微慢下來一點點點也沒關係是2024年最重要的心得,謝謝木木和陳潔西小貓咪在2024年走進本狗的人生幫我踩一點點煞車,不然本狗真的稱不過2024耶!2025年期許自己能幫助更多人脫離國考地獄,希望本狗愛慕虛榮的需求能被最大程度的滿足,希望自己可以想清楚以後要幹麻,然後不要再這麼厭世和肥胖了(最後一點應該很難)。
     
    Jango
    2025年1月,於中和狗窩
     
     
    【目錄】
    Chapter 5 偵查程序
    第一節 偵查各論:告訴 
    題型 5-1-1 指定代行告訴人【101律師第3題第1、2小題】 
    題型 5-1-2 代行告訴人、告訴代理人【99司法官第1題】 
    題型 5-1-3 告訴瑕疵之補正、治癒【106律師第2題第2小題】
    題型 5-1-4 告訴乃論罪之主觀不可分【103律師第5題第1、2小題】 
    題型 5-1-5 告訴乃論罪之客觀不可分【96政大第4題第1小題】 
    題型 5-1-6 告訴乃論罪之客觀不可分與新想像競合【106東吳第4題第1小題】 
    第二節 偵查各論:不起訴、緩起訴處分
    ※緩起訴處分之檢討 
    題型 5-2-1 無效之不起訴處分【104司法官第5題第2小題】 
    題型 5-2-2 緩起訴期間內發現新事證【106中原第3題1小題】 
    題型 5-2-3 無效之緩起訴撤銷【101律師第5題第4小題】 
    題型 5-2-4 緩起訴之撤銷【111北大第2題】 
    Try again 【94司法官第2題第2小題】 
    題型 5-2-5 遲延履行負擔之撤銷及其救濟【林鈺雄老師文章案例改編】
    題型 5-2-6 緩起訴期間與自訴限制【林鈺雄老師文章案例改編】 
    Try again 【110高考三級法律廉政第4題】
     
    Chapter 6 公訴與自訴
    第一節 公訴 
    題型 6-1-1 冒名【97台大第2題】 
    題型 6-1-2 頂替、冒名頂替【93律師第4題】 
    第二節 自訴 
    題型 6-2-1 被害人之定義【薛智仁老師文章案例改編】
    題型 6-2-2 自訴之程式與限制【95司法官第1題】
    題型 6-2-3 自訴之強制律師代理與上訴【98司法官第3題】 
    題型 6-2-4 自訴之限制─公訴優先原則【103律師第4題節錄】
    Try again 【97律師第2題節錄】 
    題型 6-2-5 自訴之限制─公訴優先原則的例外【109司律第2題第1小題】
    題型 6-2-6 自訴人之證人適格【109司律第2題第2小題】
    Try again 【113台大第2題第1小題】
     
    Chapter 7 通常審判程序
    第一節 準備程序 
    題型 7-1-1 準備程序訊問證人之例外【102司法官第5題第3小題】
    題型 7-1-2 證據能力之調查與決定【99司法官第2題節錄】
    題型 7-1-3 準備程序改行簡式審判程序【99律師第3題第1小題】 
    第二節 審判程序 
    題型 7-2-1 審判期日被告應否到庭【92司法官第3題第1小題】
    題型 7-2-2 命被告退庭之被告缺席審判【108司律第2題第2小題】
    題型 7-2-3 審理程序改行準備程序【96司法官第3題】 
    第三節 簡捷程序 
    題型 7-3-1 誤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救濟(一)【95司法官第3題】 
    題型 7-3-2 誤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救濟(二)【98司法官第4題】 
    題型 7-3-3 協商程序【98律師第4題】 
    題型 7-3-4 簡易程序、簡式審判與通常審判程序之轉換【111司律第2題第1小題】 
    第四節 裁判 
    題型 7-4-1 裁判之更正【103北大第4題第2小題】 
    題型 7-4-2 判決實體確定力物的範圍、新想像競合犯【103律師第4題節錄】 
    題型 7-4-3 判決實體確定力時的範圍【97政大第3題第2小題】
     
    Chapter 8 通常救濟程序
    第一節 上訴通則
    題型 8-1-1 辯護人之上訴權性質【何賴傑老師文章案例改編】 
    題型 8-1-2 監護處分與無罪判決之上訴利益【108中原第2題第2小題】
    第二節 上訴第二審 
    題型 8-2-1 上訴具體理由【97司法官第4題】 
    題型 8-2-2 強制辯護案件律師代撰上訴理由義務【107政大第2題節錄】 
    Try again 【110司律第2 題第2 小題】
    題型 8-2-3 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適用前提與例外條款之限縮解釋【102律師第4題】 
    題型 8-2-4 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禁止加重與強制減輕【薛智仁老師文章案例改編】
    題型 8-2-5 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量刑規定與例外條款【96司法官第4題第2小題】 
    題型 8-2-6 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眼花撩亂的實務見解【103北大第3題節錄】 
    題型 8-2-7 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例外條款與利得沒收【107台大第2題第3小題節錄】
    Try again 【112司律第2題第3小題】
    第三節 上訴第三審 
    題型 8-3-1 上訴第三審之理由限制【94司法官第3題第1小題】 
    題型 8-3-2 上訴第三審─誤合法為不合法、被告死亡【100律師第4題】
    題型 8-3-3 釋字第752號解釋─新修正刑事訴訟法第376條規定與單一案件之關係【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696號判決事實改編】 
    Try again 【109司特三等書記官第3題】
    第四節 抗告
    題型 8-4-1 辯護人之抗告權【111高考三級第2題第2小題】 
     
    Chapter 9 非常救濟程序
    第一節 再審 
    題型 9-1-1 新事證之解釋【92台大第3題第1、2小題】 
    題型 9-1-2 新事證之解釋:新鑑定人【103東吳第4題】 
    題型 9-1-3 再審之管轄法院、為被告不利益提起再審【99司法官第3題】
    題型 9-1-4 再審程序之證據調查【109中正第1題第3小題】 
    題型 9-1-5 再審聲請程序之意見陳述【109中原第2題第2小題】 
    題型 9-1-6 軍法判決之特別救濟【113成大第2題第2小題】
    第二節 非常上訴 
    題型 9-2-1 判決違背法令【93司法官第4題】 
    題型 9-2-2 非常上訴之必要性解釋【98東吳第4題】 
     
    Chapter 10 沒收特別程序
    題型 10-1 保全沒收之扣押與第三人參與程序【106政大第2題】
    題型 10-2 第三人參與審判的方式【109北大第2題第1小題】 
    題型 10-3 得參與沒收特別程序之第三人【107成大第4題】
    題型 10-4 沒收之裁判諭知方式【林鈺雄老師文章案例】 
    Try again 【113台大第2題第2小題】
    題型 10-5 漏未沒收、沒收一部上訴、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 【110司律第2題第3小題】 
    題型 10-6 釋字第752號解釋─第三人沒收判決 【吳燦法官文章改編】 
    題型 10-7 單獨宣告沒收程序【楊雲驊老師文章案例改編】 
    題型 10-8 單獨宣告沒收程序之第三人參與【108司律第2題第3小題】
    Try again 【111台大第1題第3小題】
     
     

    講師簡介

    Teacher profile
    Jango

    購物與運費

    Shopping & Fees
    ★重要事項備註:
    1.購買前,請於﹝首頁-免費講座﹞,確定您的設備可以正常播放本網站提供的課程。
    2.雲端函授課程可透過電腦、平板、手機的網際網路瀏覽器觀看,觀看時需保持網路連線功能,於觀看期限內可不限次數觀看。
    3.部分課程提供紙本教材,教材會於付款完成後7-10個工作天內寄出。

    ★函授、雲端課程退費說明
    本商品屬於行政院公告之「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第2條,為可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七日解除權之合理例外情事。若欲終止本項商品服務者,得依以下規定辦理退費:
    一、收到函授教材或雲端帳號開通後七日內:
    ⑴書籍、講義等輔助教材為未使用狀態(不得有註記、髒汙),且課程未觀看者(光碟未登入帳密,雲端未有觀看紀錄),可申請全額退費。
    ⑵部分書籍、講義等輔助教材已使用畫記或有汙損,或部分課程已觀看者,得申請其餘未使用商品部分之退費(使用之部分課程費用以單科售價計算)。

    二、收到函授教材或雲端帳號開通後逾七日:
    ⑴書籍、講義為未使用狀態,且課程未觀看者(光碟未登入帳密,雲端未有觀看紀錄),申請退費時,將扣除行政處理費,以商品售價8%計之;惟若所收取之8%部分,其金額未足新臺幣(下同)一千元者,以一千元為計。
    ⑵部分書籍、講義等輔助教材已使用畫記或有汙損,或部分課程已觀看者,得申請其餘未使用商品部分之退費(使用之部分課程費用以單科售價計算),惟另須扣除行政處理費,其計算方式同前項約定。

    三、收到函授教材或雲端帳號開通逾十五日,始終止本項商品服務者,全額不予退還。

    相關推薦

    Recommend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