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事訴訟法PLUS題型破解
    編號 | 9CB14
    講師 | 吉米 編著;鳴人 修訂
    出版社 | 學稔
    77折售價 NT$639830

    關於課程

    About the course
    【本書特色】
    《題型破解》完整收錄重要題型,以體系化的編排方式呈現,以擬真的版面、字數作答,輔以關鍵字句提醒,陪您一起破解難題,找到打開國考大門的鑰匙。
     
    1.不同擬答參考
    民事訴訟法學說見解討論之熱烈,堪稱所有科目之首。本書對重要且具爭議的考點除原有擬答外,還附上不同擬答參考,使讀者能夠從不同觀點切入,完整理解全貌,豐富答題素材與深度。
     
    2.學習小Tips
    擬答講究精準與簡潔,無法旁徵博引。當考題中出現較艱澀的觀念,為令讀者知其所以然,本書透過Tips的方式提點答題關鍵,也包含作者的建議與經驗分享,使解題書同樣具有參考書的價值。
     
    3.文章改編題
    本書選擇數篇近年重要且尚未出成考題的文章改編,對國考讀者而言是補充新知的素材,有效掌握學說與實務見解最新趨勢;對研究所考生而言,本書必能助您瞭解出題老師的思路,發揮如同參加讀書會的功效,成為備考的一大利器。
     
    4.題型分析和答題架構
    實際練習之前,請先閱讀對題目的簡短分析,培養對爭點的敏銳度,俾利未來在考場審題及鋪排內容,讀者在最後衝刺複習時也能快速掃描。此外,對於民事訴訟法上較為繁瑣的章節(如爭點整理),也有提供答題架構供大家演練和學習,進一步提升作答效率。
     
     
    【作者簡介】
    吉米
    司法官特考及格
    律師高考及格
    國立台灣大學法研所民法組
    國立政治大學法研所民法組達錄取門檻
    國立政治大學財經法學組
     
    鳴人
    律師高考及格
    國立台灣大學法研所民法組
    國立台灣大學法律系財經法學組
     
     
    【序】
    四版序
     
      感謝各位衣食父母們的熱情支持,今年一樣是由我為大家帶來本書的改版。這次改版主要仍然是為大家更新上最新的國考與研究所考題,部分擬答中也補上了最新的文章,書中原有疏漏或錯誤之處也已一併修正(感謝編輯們的細心校對!),讓本書可以持續呈現出最新的學說及實務爭議與發展現況。
      看完今年的司律國考和各校研究所考題,大概有兩點可以提醒大家。一則是「最新實務裁判」的重要性持續提升。往年的國考題中不乏是實際的裁判改編的題目,而目前此類型題目的比重正持續上升,像是今年司律國考的第一題就可以看出應是由「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129號判決」改編而成。這類型的題目初見往往會讓人感到無比困惑,不清楚題目究竟想問什麼,但如果有看過該則實務裁判就可以完全了解題目為什麼會這麼問。因此十分推薦大家如果行有餘力的話,在教科書與參考書之外,也可以時時關注最新的實務見解,這可以從各個法學雜誌的「裁判精選」的專欄著手,或者真的很有時間的話也可以直接審理最高法院定期發布的「具有參考價值判決」,或許可以讓你獲得一些意外的收穫。又若是最高法院有作成「大法庭裁定」或是「經徵詢程序統一見解」的裁判,那絕對是考試的大熱門,無論該爭點看起來有多麼奇怪冷僻,都請各位務必詳讀。
      第二個要提醒大家的則是「基本觀念」或是「老爭點」的重要性,部分同學在備考的時候會有一個偏誤,認為一些基本觀念或爭點已經太簡單、太老、考爛了不可能再考,就疏忽了這部分的準備,但近幾年的考題反而仍有滿大的比重在考這些所謂的
      「老爭點」。也因此,請大家在念書的時候不要忽略這些基本觀念和爭點的準備,在考場上看到題目的時候也請勇敢地把它寫出來,有時候題目其實真的沒有那麼難,真的就是在考這些很基本的東西,請相信自己的判斷!
      準備考試是一段幽暗而漫長的路程,每次以為自己有點進步了,但看到新題目時才發現自己其實什麼都不會,這樣的挫折感會一路伴隨著你到考試的那一天。但請記住,沒有一個上榜的人不是如此,請不要因為一時的挫敗就放棄前行。希望這本書可以成為你上榜路上的一塊小小墊腳石,祝大家金榜題名,早日脫離苦海!
     
    鳴人
    2025.11.8 台大萬才館
     
     
    【目錄】
    Chapter 1 訴訟主體
    第一節 法院 ‧1-3 
    題型 1-1-1 專屬管轄和非專屬管轄合併、參加訴訟和主參加 
    訴訟之區別【107律師民法2第1題】 ‧1-3 
    Try again 【108三等書記官第1題】 ‧1-11 
    Try again 【110北大第3題】 ‧1-11 
    題型 1-1-2 管轄原因與請求原因競合【改編自最高法院 
    102年度台上字第109號裁定】 ‧1-12 
    題型 1-1-3 公私法審判權劃分、職務上已知事實、第二審 
    主張時效抗辯【108台大第2題】 ‧1-17 
    Try again 【110三等行政執行官第3題】 ‧1-22 
    題型 1-1-4 國際審判管轄權、鑑定人發問權 
    【111台大第2題】 ‧1-22 
    第二節 當事人適格、訴訟擔當 ‧1-30 
    題型 1-2-1 代位訴訟【105台大第2題】 ‧1-32 
    Try again 【100高考法制二級第1題】 ‧1-39 
    題型 1-2-2 代位訴訟之聲明與當事人適格 
    【114司律第2題】 ‧1-39 
    題型 1-2-3 撤銷詐害債權訴訟擔當【引用自沈冠伶師, 
    〈詐害債權撤銷訴訟之原告與法定訴訟擔當〉】 ‧1-45
    題型 1-2-4 撤銷詐害債權當事人適格【改編自104律師第3題】 ‧1-47 
    題型 1-2-5 分別共有之當事人適格 
    【107台大上學期沈冠伶師期末考題】 ‧1-51 
    Try again 【100律師第4題】 ‧1-55 
    題型 1-2-6 公同共有之當事人適格【105司法官第1題】 ‧1-56 
    題型 1-2-7 裁判分割共有物當事人適格【105律師第2題】 ‧1-60 
    第三節 非法人團體 ‧1-65 
    題型 1-3-1 合夥團體當事人適格【109台大上學期沈冠伶師期 
    末考題】 ‧1-67 
    題型 1-3-2 合夥團體判決效力【98台大第3題】 ‧1-71 
    Try again 【110政大第四題】 ‧1-77 
    題型 1-3-3 退出合夥團體之判決效力、無法律上原因舉證 
    責任【111北大第1題】 ‧1-78 
    題型 1-3-4 分公司當事人能力和當事人適格【104東吳第1題】 ‧1-81 
    Try again 【108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第2題】 ‧1-86 
    題型 1-3-5 分公司當事人能力和當事人適格、 
    和解調解之不利陳述【110東吳第1題】 ‧1-86 
    題型 1-3-6 管委會判決效力【99台大第1題】 ‧1-91 
    題型 1-3-7 管委會當事人適格【109政大第2題】 ‧1-97 
    題型 1-3-8 祭祀公業當事人適格、判決效力 
    【104高考法制二級第2題】 ‧1-103 
    第四節 團體訴訟 ‧1-107 
    題型 1-4-1 第44條之1選定團體訴訟 
    【104台大上學期沈冠伶師期末考題】 ‧1-109 
    Try again 【99台大上學期沈冠伶師期末考題】 ‧1-115 
    題型 1-4-2 選定團體訴訟當事人適格、證據保全 
    【104公費留學第2題】 ‧1-116
    題型 1-4-3 第44條之3團體適格要件【93政大第1題】 ‧1-121 
    Try again 【99台大下學期沈冠伶師期中考題】 ‧1-126 
    題型 1-4-4 消保法第50條、訴訟標的【100政大第3題】 ‧1-126 
    題型 1-4-5 團體訴訟綜合問題【99政大第2題】 ‧1-130 
    第五節 共同訴訟 ‧1-135 
    題型 1-5-1 共同訴訟綜合考題 
    【110台大下學期陳瑋佑師期中考題】 ‧1-136 
    題型 1-5-2 連帶債務【108司律第1題】 ‧1-141 
    題型 1-5-3 撤回上訴、爭點整理【104律師第1題】 ‧1-148 
    題型 1-5-4 不真正連帶債務聲明、連帶債務、撤回上訴 
    【112司律第2題】 ‧1-152 
    題型 1-5-5 職權通知、參加訴訟審理 
    【104台大第2題(節錄)】 ‧1-161 
    Try again 【98台大下學期沈冠伶師期末考】 ‧1-163 
    題型 1-5-6 主觀預備合併之容許性和審理 
    【改編自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93號判決】‧1-164 
    題型 1-5-7 袋地通行權之共同訴訟特殊問題【111司律第1題】 ‧1-169 
     
    Chapter 2 訴訟客體
    第一節 訴訟標的和訴之聲明 ‧2-3 
    題型 2-1-1 訴訟標的特定及舉證責任分配【106司法官第2題】 ‧2-5 
    題型 2-1-2 職務上已知之事實、侵權行為訴訟標的 
    【114政大第2題】 ‧2-12 
    題型 2-1-3 一部請求【109高考三級法制第1題】 ‧2-16 
    Try again 【95台大第2題】 ‧2-23
    題型 2-1-4 訴訟標的認定、職權通知、抵銷抗辯 
    【102台大第2題】 ‧2-23 
    題型 2-1-5 訴訟標的認定、法官知法原則、參與訴訟方式 
    【112台大第1題】 ‧2-28 
    題型 2-1-6 裁判分割訴之聲明、當事人死亡、撤回起訴 
    【100司法官第4題】 ‧2-36 
    題型 2-1-7 通謀虛偽、撤銷詐害債權訴之聲明 
    【110司律第1題】 ‧2-40 
    題型 2-1-8 解除契約訴之聲明、重複起訴禁止 
    【110政大第2題】 ‧2-45 
    題型 2-1-9 訴之聲明金額流用、主觀預備合併 
    【101司法官第4題】 ‧2-49 
    第二節 複雜訴訟型態 ‧2-55 
    題型 2-2-1 預備合併上訴審理問題1【102北大第2題】 ‧2-57 
    題型 2-2-2 預備合併上訴審理問題2【102警察法制第3題】 ‧2-59 
    Try again 【99司法官第3題】 ‧2-62 
    題型 2-2-3 階段訴訟【106行政執行官第1題】 ‧2-63 
    題型 2-2-4 第三人反訴、二審追加新被告【107台大第1題】 ‧2-66 
    Try again 【109司法三等公證人、書記官第1題】 ‧2-74 
    Try again 【106台大下學期許士宦師期中考題】 ‧2-75 
    題型 2-2-5 訴之變更追加容許性及救濟【107司法官第1題】 ‧2-75 
    題型 2-2-6 訴之追加容許性、確認訴訟當事人適格、判決 
    效力主觀範圍【113司律第1題】 ‧2-80 
    題型 2-2-7 訴之變更、民法第425條之1的訴訟性質 
    【114司律第1題】 ‧2-87 
    題型 2-2-8 主參加訴訟【106律師第1題】 ‧2-92 
    題型 2-2-9 民訴法第259條之擴張【改編自最高法院109年度 
    台抗字第1244號裁定】 ‧2-98
    題型 2-2-10 獨立第三人反訴之容許性及要件 
    【改編自劉明生老師〈獨立第三人反訴〉】 ‧2-101
    第三節 判決效力範圍 ‧2-106
    題型 2-3-1 爭點效【114政大第3題】 ‧2-107
    題型 2-3-2 既判力範圍【106律師第2題】 ‧2-111
    題型 2-3-3 職權通知、參加訴訟效力【108政大第4題】 ‧2-116
    題型 2-3-4 抵銷抗辯之上訴與另訴【106司法官第1題】 ‧2-120
    題型 2-3-5 抵銷抗辯、上訴利益計算、裁判費徵收 
    【自擬題】 ‧2-123
    Try again 【114台大第1題】 ‧2-130
    題型 2-3-6 選擇合併、不合法之抵銷抗辯 
    【113司律第2題】 ‧2-131
    題型 2-3-7 訴訟上抵銷和訴訟外抵銷【105司法官第3題】 ‧2-137
    題型 2-3-8 抵銷抗辯和遮斷效【104高考三等法制第1題】 ‧2-141
    Try again 【102北大第1題】 ‧2-144
    題型 2-3-9 對待給付判決、反訴闡明、形成力、假執行判決 
    【112司律第1題】 ‧2-145 
     
    Chapter 3 證據法
    第一節 舉證責任 ‧3-3
    題型 3-1-1 票據請求舉證責任【103司法官第1題】 ‧3-8
    題型 3-1-2 無權占有舉證責任【110成大第3題】 ‧3-14
    Try again 【103高考三等法制第1題】 ‧3-18
    題型 3-1-3 無法律上原因舉證責任、反對抵銷 
    【109司律第1題】 ‧3-18
    Try again 【109高考二級第1題】 ‧3-25
    Try again 【108行政執行官第3題】 ‧3-25
    題型 3-1-4 醫療訴訟舉證責任【108司律第2題第3小題】 ‧3-26 
    題型 3-1-5 醫療訴訟舉證責任、仲裁鑑定契約【105台大 
    下學期沈冠伶師期末考題】 ‧3-31 
    第二節 證據調查 ‧3-38 
    題型 3-2-1 證明妨礙【108高考三級法制第1題】 ‧3-39 
    Try again 【106司特三等行政執行官第2題】 ‧3-42 
    題型 3-2-2 證明妨礙、損害額酌定【105高考二級第1題】 ‧3-43 
    題型 3-2-3 摸索證明容許性【105政大第2題】 ‧3-46 
    題型 3-2-4 現代型紛爭證據調查【100政大第4題】 ‧3-49 
    Try again 【107行政執行官第3題】 ‧3-52 
    題型 3-2-5 證明度【110高考二級第1題】 ‧3-53 
    題型 3-2-6 擬制自認【106公費留考第4題】 ‧3-57 
    Try again 【100東吳第3題】 ‧3-60 
    題型 3-2-7 證據調查綜合題【111司律第2題】 ‧3-60 
    Try again 【108北大第2題】 ‧3-67 
     
    Chapter 4 訴訟程序
    第一節 爭點整理 ‧4-3 
    題型 4-1-1 爭點整理(法定之債)【103台大第2題】 ‧4-9 
    題型 4-1-2 爭點整理(物上請求權) 
    【107司法官第2題第2小題】 ‧4-13 
    題型 4-1-3 爭點整理(物上請求權)、將來給付判決、判決 
    效力【110司律第2題】 ‧4-17 
    題型 4-1-4 爭點整理(契約之債)【改編自103台大下學期 
    許士宦老師期末考題】 ‧4-24 
    題型 4-1-5 爭點整理(契約定性)【109台大第1題】 ‧4-29 
    題型 4-1-6 爭點整理(裁判分割)【104公費留考第3題】 ‧4-34
    題型 4-1-7 一貫性審查未通過 
    【改編自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2246號判決】 ‧4-37 
    題型 4-1-8 爭點簡化協議【109台大第2題】 ‧4-41 
    Try again 【102公費留考第2題】 ‧4-46 
    題型 4-1-9 爭點結果之同意【107行政執行官第2題】 ‧4-47 
    第二節 當事人恆定、執行力客觀範圍擴張 ‧4-52 
    題型 4-2-1 訴訟繫屬中原告側移轉【104司法官第1題】 ‧4-55 
    Try again 【106高考三級法制第1題】 ‧4-59 
    Try again 【110高考三級稅務行政第1題】 ‧4-59 
    題型 4-2-2 訴訟繫屬中被告側移轉【107台大第2題】 ‧4-60 
    題型 4-2-3 訴訟繫屬中被告側發生善意取得 
    【100台大第4題】 ‧4-67 
    題型 4-2-4 訴訟繫屬中被告側移轉未呈現於訴訟 
    【97台大第1題】 ‧4-70 
    題型 4-2-5 訴訟繫屬前移轉給為他人占有標的物者1 
    【106台大第1題】 ‧4-74 
    題型 4-2-6 訴訟繫屬前移轉給為他人占有標的物者2 
    【110台大第1題】 ‧4-79 
    題型 4-2-7 訴訟繫屬登記【107政大第3題】 ‧4-85 
    Try again 【106四等書記官第2題】 ‧4-88 
    題型 4-2-8 判決基準時點後移轉、訴訟繫屬登記 
    【112政大第3題】 ‧4-89 
    第三節 審理程序 ‧4-94 
    題型 4-3-1 訴訟協力義務、二審提出時效抗辯 
    【101台大第1題】 ‧4-95 
    題型 4-3-2 訴訟促進義務、客觀訴之合併 
    【110台大第1題】 ‧4-101
    題型 4-3-3 第二審為抵銷抗辯、反於真實之自 
    【107政大第4題】 ‧4-106 
    題型 4-3-4 訴訟上和解【97司法官第3題】 ‧4-110 
    Try again 【106行政執行官第1題】 ‧4-115 
    題型 4-3-5 小額訴訟【改編自90年律師第3題】 ‧4-115 
    題型 4-3-6 小額訴訟、一部請求、爭點整理 
    【112台大第2題】 ‧4-121 
    第四節 救濟程序 ‧4-126 
    題型 4-4-1 附帶上訴【108北大第3題】 ‧4-127 
    Try again 【107東吳第4題】 ‧4-131 
    題型 4-4-2 對待給付判決上訴、上訴三審要件 
    【105司法官第2題】 ‧4-132 
    Try again 【100司法官第5題】 ‧4-136 
    題型 4-4-3 上訴第三審事由【105律師第1題】 ‧4-137 
    題型 4-4-4 再審管轄法院【103司法官第2題】 ‧4-143 
    題型 4-4-5 再審期間和再審事由【100律師第5題】 ‧4-146 
    題型 4-4-6 祭祀公業訴訟、第三人撤銷訴訟、再審訴訟 
    【自擬題】 ‧4-151 
    第五節 保全程序與督促程序 ‧4-160 
    題型 4-5-1 保全程序功能、陳述意見機會 
    【101司法官第5題】 ‧4-161 
    題型 4-5-2 假扣押【改編自110司法三等第2題】 ‧4-166 
    題型 4-5-3 假執行【111台大第1題】 ‧4-172 
    題型 4-5-4 支付命令管轄和異議、裁判費 
    【102律師第6題(節錄)】 ‧4-178 
    題型 4-5-5 支付命令之效力【103行政執行官第4題】 ‧4-184 
    題型 4-5-6 督促程序一貫性審查、異議效力 
    【106行政執行官第3題】 ‧4-189
     
    Chapter 5 家事事件法
    第一節 家事事件法 ‧5-3 
    題型 5-1-1 民事案件和家事案件合併審理 
    【改編自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802號裁定】 ‧5-5 
    Try again 【106三等書記官、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第3題】 ‧5-10 
    題型 5-1-2 離婚訴訟綜合問題【102律師第5題】 ‧5-11 
    Try again 【107三等書記官、司法事務官、公證人第3題】 ‧5-14 
    題型 5-1-3 離婚訴訟再審當事人適格【改編自最高法院105年 
    度台抗字第802號裁定】 ‧5-15 
    題型 5-1-4 親子關係訴訟當事人適格【109司律第2題】 ‧5-19 
    題型 5-1-5 確認親子關係訴訟之補充性 
    【改編自105政大第3題】 ‧5-24 
    題型 5-1-6 血緣鑑定【110輔大第3題】 ‧5-29 
    題型 5-1-7 交錯適用法理 
    【109台大下學期沈冠伶師期末考題第2題】 ‧5-32 
    題型 5-1-8 親子訴訟、扶養訴訟(酌定型、不當得利型) 
    【104司法官第1題】 ‧5-35 
    題型 5-1-9 扶養事件(協議型) 
    【改編自108高考三級法制第2題】 ‧5-41 
    Try again 【109三等書記官、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 
    公證人第3題】 ‧5-47 
    題型 5-1-10 扶養事件綜合問題【107律師第2題】 ‧5-47 
    題型 5-1-11 宣告終止收養事件定性 
    【改編自最高法院109年度台簡抗字第262號裁定】 ‧5-52 
    題型 5-1-12 親子非訟事件之子女程序保障權 
    【改編自111年度憲判字第8號判決】 ‧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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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函授、雲端課程退費說明
    本商品屬於行政院公告之「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第2條,為可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七日解除權之合理例外情事。若欲終止本項商品服務者,得依以下規定辦理退費:
    一、收到函授教材或雲端帳號開通後七日內:
    ⑴書籍、講義等輔助教材為未使用狀態(不得有註記、髒汙),且課程未觀看者(光碟未登入帳密,雲端未有觀看紀錄),可申請全額退費。
    ⑵部分書籍、講義等輔助教材已使用畫記或有汙損,或部分課程已觀看者,得申請其餘未使用商品部分之退費(使用之部分課程費用以單科售價計算)。

    二、收到函授教材或雲端帳號開通後逾七日:
    ⑴書籍、講義為未使用狀態,且課程未觀看者(光碟未登入帳密,雲端未有觀看紀錄),申請退費時,將扣除行政處理費,以商品售價8%計之;惟若所收取之8%部分,其金額未足新臺幣(下同)一千元者,以一千元為計。
    ⑵部分書籍、講義等輔助教材已使用畫記或有汙損,或部分課程已觀看者,得申請其餘未使用商品部分之退費(使用之部分課程費用以單科售價計算),惟另須扣除行政處理費,其計算方式同前項約定。

    三、收到函授教材或雲端帳號開通逾十五日,始終止本項商品服務者,全額不予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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