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書特色】
《題型破解》完整收錄重要題型,以體系化的編排方式呈現,以擬真的版面、字數作答,輔以關鍵字句提醒,陪您一起破解難題,找到打開國考大門的鑰匙。
1.不同擬答參考
民事訴訟法學說見解討論之熱烈,堪稱所有科目之首。本書對重要且具爭議的考點除原有擬答外,還附上不同擬答參考,使讀者能夠從不同觀點切入,完整理解全貌,豐富答題素材與深度。
2.學習小Tips
擬答講究精準與簡潔,無法旁徵博引。當考題中出現較艱澀的觀念,為令讀者知其所以然,本書透過Tips的方式提點答題關鍵,也包含作者的建議與經驗分享,使解題書同樣具有參考書的價值。
3.文章改編題
本書選擇數篇近年重要且尚未出成考題的文章改編,對國考讀者而言是補充新知的素材,有效掌握學說與實務見解最新趨勢;對研究所考生而言,本書必能助您瞭解出題老師的思路,發揮如同參加讀書會的功效,成為備考的一大利器。
4.題型分析和答題架構
實際練習之前,請先閱讀對題目的簡短分析,培養對爭點的敏銳度,俾利未來在考場審題及鋪排內容,讀者在最後衝刺複習時也能快速掃描。此外,對於民事訴訟法上較為繁瑣的章節(如爭點整理),也有提供答題架構供大家演練和學習,進一步提升作答效率。
【作者簡介】
吉米
司法官特考及格
律師高考及格
國立台灣大學法研所民法組
國立政治大學法研所民法組達錄取門檻
國立政治大學財經法學組
鳴人
律師高考及格
國立台灣大學法研所民法組
國立台灣大學法律系財經法學組
【序】
三版序
感謝吉米學長的邀請,讓我可以參與這本書的改版與續寫。在吉米努力為台灣司法而奮鬥的時間,就由我為大家持續帶來本書的更新。本次改版相較於前次,有較大幅度之改動,最大之變動就在於將不同擬答的部分改放到雲端上,讓大家自己掃描連結觀看。雙擬答的呈現一直是本書主打的一大特色,也是我認為在學說差距極大的民訴這科,最能夠讓大家完整學習各派觀點、應付各類考試的呈現方式。然而,這樣操作的最大弊害就是讓本書變的極為厚重,考量到大家的脊椎健康以及將來勢必會持續增加的新題目,本次改版忍痛將不同擬答的部分全部移動至雲端上,在不縮減實質內容的情況下預留將來繼續長胖的空間。另外,本次改版也有將大部分擬答都重新調整過,順過語句與精簡化,讓擬答更貼近大家能在考場寫出來的分量。就新題目的部分,最新的國考題一樣有更新給大家,請大家不用擔心。
準備考試是一段幽暗而漫長的路程,每次以為自己有點進步了,但看到新題目時才發現自己其實甚麼都不會,這樣的挫折感會一路伴隨著你到考試的那一天。但請記住,沒有一個上榜的人不是如此,請不要因為一時的挫敗就放棄前行。希望這本書可以成為你上榜路上的一塊小小墊腳石,祝大家金榜題名,早日脫離苦海!
鳴人
2024.12.11 台大萬才館
【目錄】
Chapter 1 訴訟主體
第一節 法院
題型 1-1-1 專屬管轄和非專屬管轄合併、參加訴訟和主參加訴訟之區別【107律師民法2第1題】
Try again 【108三等書記官第1題】
Try again 【110北大第3題】
題型 1-1-2 管轄原因與請求原因競合【改編自最高法院102年 度台上字第109號裁定】
題型 1-1-3 公私法審判權劃分、職務上已知事實、第二審主張時效抗辯【108台大第2題】
Try again 【110三等行政執行官第3題】
題型 1-1-4 國際審判管轄權、鑑定人發問權【111台大第2題】
第二節 當事人適格、訴訟擔當
題型 1-2-1 代位訴訟【105台大第2題】
Try again 【100高考法制二級第1題】
題型 1-2-2 撤銷詐害債權訴訟擔當【引用自沈冠伶師,〈詐害 債權撤銷訴訟之原告與法定訴訟擔當〉】
題型 1-2-3 撤銷詐害債權當事人適格【改編自104律師第3題】
題型 1-2-4 分別共有之當事人適格【107台大上學期沈冠伶師 期末考題】
Try again 【100律師第4題】
題型 1-2-5 公同共有之當事人適格【105司法官第1題】
題型 1-2-6 裁判分割共有物當事人適格【105律師第2題】
第三節 非法人團體
題型 1-3-1 合夥團體當事人適格【109台大上學期沈冠伶師期末考題】
題型 1-3-2 合夥團體判決效力【98台大第3題】
Try again 【110政大第4題】
題型 1-3-4 退出合夥團體之判決效力、無法律上原因舉證責任 【111北大第1題】
題型 1-3-5 分公司當事人能力和當事人適格【104東吳第1題】
Try again 【108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第2題】
題型 1-3-6 管委會判決效力【99台大第1題】
題型 1-3-7 管委會當事人適格【109政大第2題】
題型 1-3-8 祭祀公業當事人適格、判決效力【104高考法制二級第2題】
第四節 團體訴訟
題型 1-4-1 第44條之1選定團體訴訟【104台大上學期沈冠伶師期末考題】
Try again 【99台大上學期沈冠伶師期末考題】
題型 1-4-2 選定團體訴訟當事人適格、證據保全【104公費留學第2題】
題型 1-4-3 第44條之3團體適格要件【93政大第1題】
Try again【99台大下學期沈冠伶師期中考題】
題型 1-4-4 消保法第50條、訴訟標的【100政大第3題】
題型 1-4-5 團體訴訟綜合問題【99政大第2題】
第五節 共同訴訟
題型 1-5-1 共同訴訟綜合考題【110台大下學期陳瑋佑師期中考題】
題型 1-5-2 連帶債務【108司律第1題】
題型 1-5-3 撤回上訴、爭點整理【104律師第1題】
題型 1-5-4 不真正連帶債務聲明、連帶債務、撤回上訴【112司律第2題】
題型 1-5-5 職權通知、參加訴訟審理及判決效力 【104台大第2題】
Try again 【98台大下學期沈冠伶師期末考】
題型 1-5-6 主觀預備合併之容許性和審理【改編自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93號判決】
題型 1-5-7 袋地通行權之共同訴訟特殊問題【111司律第1題】‧1-191
Chapter 2 訴訟客體
第一節 訴訟標的和訴之聲明
題型 2-1-1 訴訟標的特定及舉證責任分配【106司法官第2題】
題型 2-1-2 一部請求【109高考三級法制第1題】
Try again 【95台大第2題】
題型 2-1-3 訴訟標的認定、職權通知、抵銷抗辯【102台大第2題】
題型 2-1-4 訴訟標的認定、法官知法原則、參與訴訟方式【112台大第1題】
題型 2-1-5 裁判分割訴之聲明、當事人死亡、撤回起訴【100司法官第4題】
題型 2-1-6 通謀虛偽、撤銷詐害債權訴之聲明【110司律第1題】
題型 2-1-7 解除契約訴之聲明、重複起訴禁止【110政大第2題】
題型 2-1-8 訴之聲明金額流用、主觀預備合併【101司法官第4題】
第二節 複雜訴訟型態‧2-56
題型 2-2-1 預備合併上訴審理問題(一)【102北大第2題】
題型 2-2-2 預備合併上訴審理問題(二)【102警察法制第3題】
Try again 【99司法官第3題】
題型 2-2-3 預備合併上訴審理問題(三)【93律師第3題】
題型 2-2-4 階段訴訟【106行政執行官第1題】
題型 2-2-5 第三人反訴、二審追加新被告【107台大第1題】
Try again 【109司法三等公證人、書記官第1題】
Try again 【106台大下學期許士宦師期中考題】
題型 2-2-6 訴之變更追加容許性及救濟【107司法官第1題】
題型 2-2-7 主參加訴訟【106律師第1題】
題型 2-2-8 民訴法第259條之擴張【改編自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1244號裁定】
題型 2-2-9 獨立第三人反訴之容許性及要件 【改編自 劉明生老師 〈獨立第三人反訴〉】
第三節 判決效力範圍
題型 2-3-1 爭點效【103律師第2題】
題型 2-3-2 既判力範圍【106律師第2題】
題型 2-3-3 職權通知、參加訴訟效力【108政大第4題】
題型 2-3-4 抵銷抗辯之上訴與另訴【106司法官第1題】
題型 2-3-5 抵銷抗辯、上訴利益計算、裁判費徵收【自擬題】
題型 2-3-6 選擇合併、不合法之抵銷抗辯【113司律第2題】
題型 2-3-7 訴訟上抵銷和訴訟外抵銷【105司法官第3題】
題型 2-3-8 抵銷抗辯和遮斷效【104高考三等法制第1題】
Try again 【102北大第1題】
題型 2-3-9 對待給付判決、反訴闡明、形成力、假執行判決【112司律第1題】
Chapter 3 證據法
第一節 舉證責任
題型 3-1-1 票據請求舉證責任【103司法官第1題】
題型 3-1-2 無權占有舉證責任【110成大第3題】
Try again 【103高考三等法制第1題】
題型 3-1-3 無法律上原因舉證責任、反對抵銷【109司律第1題】
Try again 【109高考二級第1題】
Try again 【108行政執行官第3題】
題型 3-1-4 醫療訴訟舉證責任【108司律第2題第3小題】
題型 3-1-5 醫療訴訟舉證責任、仲裁鑑定契約【105台大下學期沈冠伶師期末考題】
第二節 證據調查
題型 3-2-1 證明妨礙【108高考三級法制第1題】
Try again 【106司特三等行政執行官第2題】
題型 3-2-2 證明妨礙、損害額酌定【105高考二級第1題】
題型 3-2-3 摸索證明容許性【105政大第2題】
題型 3-2-4 現代型紛爭證據調查【100政大第4題】
Try again 【108北大第2題】
Try again 【107行政執行官第3題】
題型 3-2-5 證明度【110高考二級第1題】
題型 3-2-6 擬制自認【106公費留考第4題】
Try again 【100東吳第3題】
題型 3-2-7 證據調查綜合題【111司律第2題】
Try again 【108北大第2題】
Chapter 4 訴訟程序
第一節 爭點整理
題型 4-1-1 爭點整理(法定之債)【103台大第2題】
題型 4-1-2 爭點整理(物上請求權)【107司法官第2題第2小題】
題型 4-1-3 爭點整理(物上請求權)、將來給付判決、判決效力【110司律第2題】
題型 4-1-4 爭點整理(契約之債)【改編自103台大下學期許士宦老師期末考題】
題型 4-1-5 爭點整理(契約定性)【109台大第1題】
題型 4-1-6 爭點整理(裁判分割)【104公費留考第3題】
題型 4-1-7 一貫性審查未通過【改編自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2246號判決】
題型 4-1-8 爭點簡化協議【109台大第2題】
Try again 【102公費留考第2題】
題型 4-1-9 爭點結果之同意【107行政執行官第2題】
第二節 當事人恆定、執行力客觀範圍擴張
題型 4-2-1 訴訟繫屬中原告側移轉【104司法官第1題】
Try again 【106高考三級法制第1題】
Try again 【110高考三級稅務行政第1題】
題型 4-2-2 訴訟繫屬中被告側移轉【107台大第2題】
題型 4-2-3 訴訟繫屬中被告側發生善意取得【100台大第4題】
題型 4-2-4 訴訟繫屬中被告側移轉未呈現於訴訟【97台大第1題】‧4-75
題型 4-2-5 訴訟繫屬前移轉給為他人占有標的物者(一)【106台大第1題】
題型 4-2-6 訴訟繫屬前移轉給為他人占有標的物者(二)【110台大第1題】
題型 4-2-7 假處分恆定效【108台大第1題】
Try again 【106四等書記官第2題】
題型 4-2-8 判決基準時點後移轉、訴訟繫屬登記【112政大第3題】
第三節 審理程序
題型 4-3-1 訴訟協力義務、二審提出時效抗辯【101台大第1題】
題型 4-3-2 訴訟促進義務、客觀訴之合併【110台大第1題】
題型 4-3-3 第二審為抵銷抗辯、反於真實之自【107政大第4題】
題型 4-3-4 訴訟上和解【97司法官第3題】
Try again 【106行政執行官第1題】
題型 4-3-5 小額訴訟【改編自90年律師第3題】
題型 4-3-6 小額訴訟、一部請求、爭點整理【112台大第2題】
第四節 救濟程序
題型 4-4-1 附帶上訴【108北大第3題】
Try again 【107東吳第4題】
題型 4-4-2 對待給付判決上訴、上訴三審要件【105司法官第2題】
Try again 【100司法官第5題】
題型 4-4-3 上訴第三審事由【105律師第1題】
題型 4-4-4 再審管轄法院【103司法官第2題】
題型 4-4-5 再審期間和再審事由【100律師第5題】
題型 4-4-6 祭祀公業訴訟、第三人撤銷訴訟、再審訴訟【自擬題】
第五節 保全程序與督促程序
題型 4-5-1 保全程序功能、陳述意見機會【101司法官第5題】
題型 4-5-2 假扣押【改編自110司法三等第2題】
題型 4-5-3 假執行【111台大第1題】
題型 4-5-4 支付命令管轄和異議、裁判費【102律師第6題(節錄)】
題型 4-5-5 支付命令之效力【103行政執行官第4題】
題型 4-5-6 督促程序一貫性審查、異議效力【106行政執行官第3題】
Chapter 5 家事事件法
第一節 家事事件法
題型 5-1-1 民事案件和家事案件合併審理【改編自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802號裁定】
Try again 【106三等書記官、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第3題】
題型 5-1-2 離婚訴訟綜合問題【102律師第5題】
Try again 【107三等書記官、司法事務官、公證人第3題】
題型 5-1-3 離婚訴訟再審當事人適格【改編自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802號裁定】
題型 5-1-4 親子關係訴訟當事人適格【109司律第2題】
題型 5-1-5 確認親子關係訴訟之補充性【改編自105政大第3題】
題型 5-1-6 血緣鑑定【110輔大第3題】
題型 5-1-7 交錯適用法理【109台大下學期沈冠伶師期末考題第2題】
題型 5-1-8 親子訴訟、扶養訴訟(酌定型、不當得利型)【104司法官第1題】
題型 5-1-9 扶養事件(協議型)【改編自108高考三級法制第2題】
Try again 【109三等書記官、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公證人第3題】
題型 5-1-10 扶養事件綜合問題【107律師第2題】
題型 5-1-11 宣告終止收養事件定性【改編自最高法院109年度台簡抗字第262號裁定】
題型 5-1-12 親子非訟事件之子女程序保障權【改編自111年度憲判字第8號判決
吉米 編著;鳴人 修訂
★重要事項備註:
1.購買前,請於﹝首頁-免費講座﹞,確定您的設備可以正常播放本網站提供的課程。
2.雲端函授課程可透過電腦、平板、手機的網際網路瀏覽器觀看,觀看時需保持網路連線功能,於觀看期限內可不限次數觀看。
3.部分課程提供紙本教材,教材會於付款完成後7-10個工作天內寄出。
★函授、雲端課程退費說明
本商品屬於行政院公告之「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第2條,為可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七日解除權之合理例外情事。若欲終止本項商品服務者,得依以下規定辦理退費:
一、收到函授教材或雲端帳號開通後七日內:
⑴書籍、講義等輔助教材為未使用狀態(不得有註記、髒汙),且課程未觀看者(光碟未登入帳密,雲端未有觀看紀錄),可申請全額退費。
⑵部分書籍、講義等輔助教材已使用畫記或有汙損,或部分課程已觀看者,得申請其餘未使用商品部分之退費(使用之部分課程費用以單科售價計算)。
二、收到函授教材或雲端帳號開通後逾七日:
⑴書籍、講義為未使用狀態,且課程未觀看者(光碟未登入帳密,雲端未有觀看紀錄),申請退費時,將扣除行政處理費,以商品售價8%計之;惟若所收取之8%部分,其金額未足新臺幣(下同)一千元者,以一千元為計。
⑵部分書籍、講義等輔助教材已使用畫記或有汙損,或部分課程已觀看者,得申請其餘未使用商品部分之退費(使用之部分課程費用以單科售價計算),惟另須扣除行政處理費,其計算方式同前項約定。
三、收到函授教材或雲端帳號開通逾十五日,始終止本項商品服務者,全額不予退還。
1.購買前,請於﹝首頁-免費講座﹞,確定您的設備可以正常播放本網站提供的課程。
2.雲端函授課程可透過電腦、平板、手機的網際網路瀏覽器觀看,觀看時需保持網路連線功能,於觀看期限內可不限次數觀看。
3.部分課程提供紙本教材,教材會於付款完成後7-10個工作天內寄出。
★函授、雲端課程退費說明
本商品屬於行政院公告之「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第2條,為可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七日解除權之合理例外情事。若欲終止本項商品服務者,得依以下規定辦理退費:
一、收到函授教材或雲端帳號開通後七日內:
⑴書籍、講義等輔助教材為未使用狀態(不得有註記、髒汙),且課程未觀看者(光碟未登入帳密,雲端未有觀看紀錄),可申請全額退費。
⑵部分書籍、講義等輔助教材已使用畫記或有汙損,或部分課程已觀看者,得申請其餘未使用商品部分之退費(使用之部分課程費用以單科售價計算)。
二、收到函授教材或雲端帳號開通後逾七日:
⑴書籍、講義為未使用狀態,且課程未觀看者(光碟未登入帳密,雲端未有觀看紀錄),申請退費時,將扣除行政處理費,以商品售價8%計之;惟若所收取之8%部分,其金額未足新臺幣(下同)一千元者,以一千元為計。
⑵部分書籍、講義等輔助教材已使用畫記或有汙損,或部分課程已觀看者,得申請其餘未使用商品部分之退費(使用之部分課程費用以單科售價計算),惟另須扣除行政處理費,其計算方式同前項約定。
三、收到函授教材或雲端帳號開通逾十五日,始終止本項商品服務者,全額不予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