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判報報】111 年憲判字第9號&第10號

  • 【案由】
  • 聲請人因審理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訴字第936號人事行政事務事件,就應適用之公務人員考績法相關規定,聲請憲法解釋。
  • 【主文】
    一、公務人員考績法第6條第3項第4款規定:「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受考人在考績年度內,非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考列丁等:……四、品行不端,或違反有關法令禁止事項,嚴重損害公務人員聲譽,有確實證據者。」第7條第1項第4款規定:「年終考績獎懲依左列規定︰……四、丁等︰免職。」及第8條後段規定:「另予考績人員之獎懲……列丁等者,免職。」與憲法第77條規定:「司法院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掌理……公務員之懲戒。」及憲法第18條保障人民服公職權之意旨,均尚無牴觸。
  • 二、其餘聲請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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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完整內容】111 年憲判字第 9 號【公務員考績丁等免職案

 

 

【案由】

  • 聲請人認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判字第76號判決所適用之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31條第1項第11款等規定牴觸憲法,聲請解釋憲法,並聲請補充解釋。

主文

  • 一、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31條第1項第11款規定:「警察人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遴任機關或其授權之機關、學校應予以免職:……十一、同一考績年度中,其平時考核獎懲互相抵銷後累積已達二大過。」與憲法第7條、第18條保障人民平等服公職權及第77條司法院掌理公務員懲戒之規定,均尚無牴觸。
  • 二、其餘聲請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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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完整內容】111年憲判字第10號【警消人員獎懲累積達二大過免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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